有這方面疑問的人不在少數,所以今天幹脆寫一篇一次性講明白。
對于在勞動合同期内或者試用期内提出辭職,是否需要向公司交違約金的疑問,主要是基于這樣的邏輯:
我和公司簽了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一年或者幾年,合同還沒到期,我就提出辭職要走人,是不是屬于違約行為?如果是,那是不是要賠償公司損失、支付違約金?
要說明白這個問題,我們還是要說勞動合同法,因為圍繞勞動合同産生的所有疑問,都要從這部法律裡尋找底層邏輯。
核心關鍵詞是:辭職和違約金。
關于辭職勞動合同法是怎麼規定的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隻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就可以辭職走人了。試用期隻需要提前三天。但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要“書面形式通知”。
現在很多單位都有OA系統,OA系統提交辭職申請算不算書面形式呢?答案是算。因為這個系統的運用在公司内屬于官方的管理工具,會被認定為書面形式的一種。但是給領導私人發微信、短信或者郵件都不如OA系統更合規。沒有OA系統的,就還是要填寫紙質的辭職單。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當用人單位存在第三十八條裡的行為,比如常見的有拖欠工資、不依法繳納社保等,勞動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可以立即走人。
這裡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不需要“提前”通知,并不是不需要通知。千萬不要不辭而别,那可就變成違紀曠工了。
再補充一點就是,依據第三十八條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想要拿到這筆錢,别忘了在辭職信上注明理由。
關于違約金勞動合同法是怎麼規定的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明确了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情形,隻有對勞動者提供的專業技術培訓才可以約定違約金。這裡面有兩層意思,一個是約定的内容必須符合指定範圍,一個是得有書面協議。
如果你和單位有簽訂了這樣的違約金協議,那麼無論你是否在試用期,辭職時違約了都是要支付違約金的。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内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這是另外一種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一般技術類的工作可能會遇到,大多數單位不太涉及。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也就是說除了上述兩種情形,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即使約定了也是無效的。
總結
回到最一開始的問題,我想你已經知道答案了。勞動合同沒到期隻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就可以辭職走人,不需要因此支付單位違約金。
但如果你與單位另有違約金約定的,要看約定的具體内容,可能需要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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