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證明
關于單身證明
關于單身證明,2015年民政部印發了相關規定,規定除例外事項,将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按此規定要求,各地民政部門已經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在民政部門不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情況下,如何證明個人為單身。
對于個人出無婚姻證明書,在個人證明書中明确是否有婚姻曆史,兩種情況。
一是無婚姻曆史。要求申請人出具單身聲明書,明确其在借款申請時為單身。
二是有婚姻曆史。要根據喪偶或離異情況進行不同的處理。喪偶隻要是申請人認可為單身,拿出單身證明即為單身。
經辦調查人要通過查詢其戶口本、公民身份聯網核查信息、人行征信等信息,對申請人的婚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若未發現借款人在借款申請時有配偶,則可視其為單身。通過查詢證實如有婚煙,要追查原因,對離婚者要求提供離婚證。對提供離婚證的申請人,就無需提供單身證明,但要求提供離婚協議書,因為離婚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券處理等事項的意見。
參考資料:
《關于進一步規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民通[20151266号),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注明“本證明僅限于X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台灣地區)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于其他事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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