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都是我們用在勞動者與單位之間的兩組詞語。兩者有什麼不同?雇傭關系中受傷了是否可以申請工傷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名詞解釋
勞動關系主要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産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 雇傭關系是雇主和受雇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雇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
二、二者區别
1、主體方面不同
(1)用工主體的要求不同。雇傭關系中的用工主體範圍相當廣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勞動關系中的用工主體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包括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同時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和第63條的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發生的勞動關系也按照勞動關系處理。因此,如果用工主體僅因為違反法律規定沒有辦理獲得合法主體資格的手續,但已經具備了“用人單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認定為勞動中的“用人單位”,隻是該“用人單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違法問題,應當由工商部門予以糾正)。
(2)主體地位不同。雇傭關系中主體地位是平等的。它們之間是一種“勞務”與“報酬”之間的交換,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傭方的内部規定(當然也不享受雇傭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還可以同時選擇給兩家以上的雇傭方提供勞務。 勞動關系主體雙方具有行政上的隸屬關系。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内部成員,應當遵守其内部的規章制度,服從單位的領導與安排(當然也享受單位的社保、醫保等福利待遇)。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隻允許勞動者在其一家單位上班。故,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獎勵懲罰措施可以約束其内部員工,但未經受雇人同意卻不得約束受雇人。受雇人隻需要按照雇傭契約完成工作任務,無需接受雇傭人的其他無理指示。雇傭關系強調成果之給付,而勞動關系則強調勞動者與生産資料相結合的勞動過程。
2、權利義務及國家對其的幹預程度不同
雇傭關系是一種私法上的關系,強調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隻要當事人雙方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國家就不予幹預,其權利義務的調整主要參照《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規範。 而對于勞動關系則有大量的勞動法規予以規制,比如勞動法對工作時間、最低工資、休息制度、工傷保險等等。調整其權利義務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間的混合法——西方法學界稱之為“社會法”。
3、處理機制不同
雇傭關系中發生的糾紛應當按照民事争議處理,而勞動争議的解決則應該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按照現行的勞動法律規範,發生勞動争議必須先進行勞動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訴。而雇傭關系中發生糾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需要經過仲裁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三、雇傭關系能申請工傷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構成工傷需具備一下幾個條件:
(一)主體:必須是勞動者
(二)主觀方面:必須是非基于本人意志造成的事故傷害
(三)時間方面:必須是工作時間
(四)地點方面:必須工作場所或者與工作有關的場所
(五)原因方面:必須是工作原因。
綜上,在雇傭關系,雇工與雇主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并不構成勞動關系,所以不能适用工傷,即受傷的勞動者是不能申請工傷的。對于此類受傷,隻能适用一般民事侵權。
四、雇傭關系受傷應該怎麼賠償
1、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産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産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傷情确定
雇工的傷情确定,隻要有鑒定資格的機構均可以确定其傷情等級。對鑒定結論不服的,當事人經協商可以到鑒定機構重新鑒定,或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
3、訴訟時效
雇傭損害賠償可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侵權賠償時效三年的規定,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可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律的保護,也可直接向雇主和有關單位主張解決,在主張權利時時效中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4、賠償主體
雇員要求雇主承擔民事責任時,要符合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即首先雇員必須有損害事實存在;其次雇主有違法行為;再次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最後雇主主觀上有過錯。隻有具備了以上要件才能要求雇主承擔侵權責任。
以上就是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的相關介紹,不同的關系有不同的保護原則,當我們受傷時,首先要知道自己所處的關系,才會知道應該按照什麼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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