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編碼 |
JAApuPYPqqNpQRCg00yXgz | ||
權力類型 |
行政确認 |
行政層次 |
省級 |
行使主體 |
省教育廳 |
承辦機構 |
學生處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
實施依據 |
【規章】《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拟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拟轉入專業導師同意。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确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将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 ||
責任依據 |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 ||
責任事項 |
1、受理階段責任:水利工程項目施工質量,在施工單位自評合格後,由監理單位複核,經項目法人認定後,質量結論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核定。2、審核階段責任:質量監督機構對所報工程施工質量評定相關文件、資料進行認真審核。3、決定階段責任: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相關規定對工程施工質量等級作出是否合格的決定。4、送達階段責任:送達質量等級結論決定。5、事後監管責任:對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核定等級為不合格的,由項目法人組織參建各方進行整改至合格後,再向質量監督機構申報,對工程施工質量重新審核評定。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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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方式 |
029-88668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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