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很多朋友問“人防車位”的問題。對此,老周基本上就“屏蔽”了,因為現階段人防車位問題比較“糾結”,主要糾結在于“産權問題”、其次糾結于“收益問題”。
恰好,這兩天在頭條上看到近期關于“人防車位”的法院判例及專業律師的點評,有點小興趣就對此類問題進行了搜索、查詢和學習,今天就介紹下這方面的内容。
特别聲明:今天内容,純屬摘抄學習,不屬于原創。
1、司法實踐中的判決和觀點
關于“人防車位”的産權歸屬問題,因其特殊用途及防空法曆史淵源問題,目前沒有明确的法律法規對“人防工程、人防車位”的權屬進行明确。反饋到現實中,司法界對此裁判的觀點也不一樣,目前存在的主流裁判觀點有以下三種:
備注:這裡的投資者,可能是開發商,也可能是業主(即:單一産權建築物的所有人、或多産權建築物的全體業主)。
2、法院判決的依據
上述判決的法律依據有以下:
3、目前的主流判決和觀點
回避人防車位權屬問題,隻認定投資者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二、誰是投資者、誰享有人防車位的收益《人民防空法》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所以,判定多産權建築物(住宅、公寓等)的人防車位的使用權收益(即:出租人防車位的租金、停車費等)到底屬于開發商、還是全體業主,主要是看開發商是否将“人防工程”的建造費用、“人防工程”的面積分攤到全體業主身上,另外就是看《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相關約定。
如果:《房産測繪成果報告》中明确顯示“人防工程”未進行分攤,且《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确約定“未計入公攤面積的建築物、構築物等的所有權、使用權均歸出賣人所有”;這種情況下,法院通常會判決人防車位的收益歸開發商所有。
對于,開發商在商品房銷售時,本身就保留地下室停車位的産權(未對地下室停車位的面積進行公攤),人防車位通常是沒有争議的。
有争議的情況,主要是開發商将地下室的建築成本、面積進行了分攤,地下室及所有的停車位都屬于全體業主的共有部分,這時人防車位就有争議性了,至于最終法院如何判決,就看開發商和業主之間的證據及證明力了。查詢相關文章,有專業律師建議如下:
備注:最後一條,主要指“由開發商自己證明其對人防車位獨立投資、成本獨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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