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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車位和産權車位的比例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2-28 14:23:41

人防車位和産權車位的比例(物法課堂16)1

前段時間,很多朋友問“人防車位”的問題。對此,老周基本上就“屏蔽”了,因為現階段人防車位問題比較“糾結”,主要糾結在于“産權問題”、其次糾結于“收益問題”。

恰好,這兩天在頭條上看到近期關于“人防車位”的法院判例及專業律師的點評,有點小興趣就對此類問題進行了搜索、查詢和學習,今天就介紹下這方面的内容。

特别聲明:今天内容,純屬摘抄學習,不屬于原創


一、關于“人防車位”的産權問題

1、司法實踐中的判決和觀點

關于“人防車位”的産權歸屬問題,因其特殊用途及防空法曆史淵源問題,目前沒有明确的法律法規對“人防工程、人防車位”的權屬進行明确。反饋到現實中,司法界對此裁判的觀點也不一樣,目前存在的主流裁判觀點有以下三種:

  • 1、人防車位屬于國家所有,投資者享有收益的權利
  • 2、人防車位歸投資者所有
  • 3、回避人防車位權屬問題,隻認定投資者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備注:這裡的投資者,可能是開發商,也可能是業主(即:單一産權建築物的所有人、或多産權建築物的全體業主)

2、法院判決的依據

上述判決的法律依據有以下:

  •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條 國防資産屬于國家所有(備注:民法典生效前,《物權法》第五十二條也是如此規定)
  • 《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3、目前的主流判決和觀點

回避人防車位權屬問題,隻認定投資者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二、誰是投資者、誰享有人防車位的收益

《人民防空法》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所以,判定多産權建築物(住宅、公寓等)的人防車位的使用權收益(即:出租人防車位的租金、停車費等)到底屬于開發商、還是全體業主,主要是看開發商是否将“人防工程”的建造費用、“人防工程”的面積分攤到全體業主身上,另外就是看《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相關約定

如果:《房産測繪成果報告》中明确顯示“人防工程”未進行分攤,且《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确約定“未計入公攤面積的建築物、構築物等的所有權、使用權均歸出賣人所有”;這種情況下,法院通常會判決人防車位的收益歸開發商所有

對于,開發商在商品房銷售時,本身就保留地下室停車位的産權(未對地下室停車位的面積進行公攤),人防車位通常是沒有争議的

有争議的情況,主要是開發商将地下室的建築成本、面積進行了分攤,地下室及所有的停車位都屬于全體業主的共有部分,這時人防車位就有争議性了,至于最終法院如何判決,就看開發商和業主之間的證據及證明力了。查詢相關文章,有專業律師建議如下:

  • 1、引用法律和舉證證實小區人防設施是國家強制建設的小區配公共設施,開發商建設的商品房人防地下室不屬于《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的鼓勵性人防工程,由此也就不屬于此條誰投資誰受益的享受範圍。
  • 2、要引用法律和舉證證實小區業主才是小區人防地下室的最終投資者、管理者、使用者,隻有小區業主才是《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的誰投資誰受益的資格主體。
  • 3、要引用法律和舉證證實《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格式條款中關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可以請求法院認定此條款無效。
  • 4、對于一些證據被開發商掌握或屬于相關職能部門掌握的相關證據,業委會難以調查取證的,業委會應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款,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請求法院進行調查,以此來證實自已的主張并反駁對方的主張。

備注:最後一條,主要指“由開發商自己證明其對人防車位獨立投資、成本獨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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