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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産權檢察作用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2 13:39:08

知識産權檢察作用?中國日報北京4月25日電 在第22個世界知識産權日即将到來之際,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知識産權保護的決策部署,深入推進知識産權檢察綜合履職,更好服務保障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最高人民檢察院4月25日上午發布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産權服務保障創新驅動發展典型案例該批案例共11件,包括侵犯商标權刑事案件5件、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2件、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1件、知識産權民事監督案件3件,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知識産權檢察作用?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知識産權檢察作用(服務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1

知識産權檢察作用

中國日報北京4月25日電 在第22個世界知識産權日即将到來之際,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知識産權保護的決策部署,深入推進知識産權檢察綜合履職,更好服務保障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最高人民檢察院4月25日上午發布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産權服務保障創新驅動發展典型案例。該批案例共11件,包括侵犯商标權刑事案件5件、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2件、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1件、知識産權民事監督案件3件。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聚焦黨和國家重點工作,着眼于知識産權司法保護重點領域。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各地檢察機關積極構建跨區域案件協作機制,創新履職模式,全鍊條打擊上下遊犯罪,形成了知識産權保護合力。依法能動履職,對侵犯知識産權犯罪案件開展企業合規建設,推動了相關行業健康發展。

在"鷹某公司、遊某、遊某棋侵犯商業秘密案"中,檢察機關通過依法追訴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建議對緩刑人員适用禁止令、建立服務企業聯系清單機制、推進追贓挽損等工作,護航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發展,維護了市場競争秩序,營造了法治化營商環境。在"韋某升等三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案"中,北京市檢察機關涉奧知識産權保障團隊主動發現網絡平台存在銷售涉冬奧侵權産品的情況,并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檢察機關及時介入引導偵查,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協調,建立涉奧知識産權案件"綠色通道",共同快速推進偵查取證和證據審查工作,為冬奧順利舉辦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市場環境。

"下一步,最高檢将全面貫徹法治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始終心懷"國之大者",深入開展知識産權檢察職能集中統一履行,依法能動履職,強化綜合保護,推進訴源治理,助力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服務保障創新驅動發展,以實際行動和優異成績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最高檢知識産權檢察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

保護知識産權服務保障創新驅動發展典型案例:

案例一 鷹某公司、遊某、遊某棋侵犯商業秘密案:新某陸自動識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某陸公司)主要經營研究、開發、制造、銷售條碼設備、自動識别設備,研究、開發、銷售高科技産品等業務。遊某、遊某棋原系新某陸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員工,二人分别于2005年、2011年離職,後創辦了上海鷹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鷹某公司),主要經營與新某陸公司類似的條碼掃描設備的生産、銷售等業務。遊某系鷹某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遊某棋系鷹某公司股東、董事長。

2016年6月至2020年7月,遊某、遊某棋明知他人非法獲取新某陸公司UIMG解碼庫,仍使用他人提供的UIMG解碼庫生産與新某陸公司類似的條碼掃描設備産品,并銷售至全國各地,造成新某陸公司損失共計人民币614萬餘元。經鑒定,新某陸公司的UIMG解碼庫屬于不為公衆所知悉的技術信息,新某陸公司已對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屬于新某陸公司的商業秘密。2021年1月6日,遊某、遊某棋向公安機關投案。

案例二 蔡某侵犯商業秘密案:耐克商業(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耐克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整合了商品的價格信息和庫存(在庫和拟到庫)信息等經營信息用于商業運營,并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約定所有關于耐克公司的項目和内部信息均屬保密信息。蔡某于2018年起設立并經營"折扣店掃貨"微信小程序,明知他人違規從耐克公司内部網盤下載上述經營信息,仍然付費購買,并在其經營的微信小程序上使用,同時收取相應會員費營利。經鑒定,耐克公司商品的價格信息和庫存(在庫和拟到庫)信息,均屬于不為公衆所知悉的經營信息,"折扣店掃貨"微信小程序、蔡某手機内相關電子數據等,與耐克公司經營信息實質相同。截至2020年12月,蔡某違法所得數額共計人民币90餘萬元。

案例三 國某集成電路設計有限公司、許某、陶某侵犯著作權案:權利單位沁某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沁某公司)享有沁某微USB轉串并口芯片CH340内置固件程序軟件V3.0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該計算機軟件應用于沁某公司生産并對外銷售的CH340芯片中。CH340芯片廣泛應用于導航儀、掃碼槍、3D打印機、教育機器人、POS機等領域。

國某集成電路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某公司)于2003年成立。2016年,陶某作為國某公司銷售人員,在市場調研和推廣中發現沁某公司的CH340芯片銷量大、市場占有率高,遂從市場獲取正版CH340芯片用于複制。許某作為國某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生産經營等全部事務,在明知國某公司未獲得沁某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委托其他公司對CH340芯片進行破解,提取GDS文件,再委托其他公司生産掩模工具、晶圓并封裝,以國某公司GC9034型号芯片對外銷售,謀取不法利益。

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國某公司銷售侵犯沁某公司著作權的GC9034芯片共計830餘萬個,銷售金額人民币730餘萬元,上述收益均歸單位所有。其中,陶某對外銷售侵權芯片780餘萬個,銷售金額人民币680餘萬元。

經抽樣鑒定,國某公司的GC9034芯片中的固化二進制代碼與沁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源代碼經編譯轉換生成的固化二進制代碼相同,相似度100%。國某公司的GDS文件ROM層二進制代碼與沁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源代碼經編譯轉換生成的固化二進制代碼相同,相似度100%,與沁某公司的GDS文件ROM層二進制代碼相同,相似度100%。

案例四 韋某升等三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案:2021年11月至12月間,韋某升、韋某澤、韋某飛在浙江省義烏市等地,通過網絡平台銷售假冒權利人"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冬奧組委)注冊商标的奧運吉祥物玩偶、鑰匙鍊等商品。其中,韋某升、韋某澤、韋某飛共同銷售侵權商品玩偶,銷售金額人民币9萬餘元;韋某升、韋某澤共同銷售侵權商品鑰匙鍊,銷售金額人民币2萬餘元。公安機關查獲待售的假冒注冊商标的玩偶369個,貨值人民币1.4萬餘元;查獲待售的假冒注冊商标的鑰匙鍊60個,貨值人民币700餘元。

案例五 上海赤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姚某假冒注冊商标案:上海赤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赤某公司)經營範圍為從事教育科技領域内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實際經營者為姚某。2017年7月起,赤某公司在上海市松江區新橋鎮商場内租賃店鋪經營"LC樂高機器人中心",從事教育科技領域服務。2021年3月至6月,姚某将從他人處購得的假冒樂高公司有關商标的《授權書》《樂高教育教練資格證書》等文件在店鋪内展示,并将有關商标用于店鋪招牌、店内裝潢、海報宣傳、員工服裝、商場指示牌等處,假冒樂高公司正規授權門店,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經審計,2021年3月至案發,赤某公司共收取培訓課時費人民币51萬餘元。

案例六 中某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某餘等五人假冒注冊商标案:中某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公司)是一家生産起重機零部件的重工制造公司,劉某餘為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9月,中某公司為增加業務來源,經劉某餘、駱某、羅某、王某、楊某等五名公司股東一緻同意,在未獲得權利人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生産标注有該公司注冊商标的塔式起重機标準節。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中某公司将上述假冒注冊商标的塔式起重機标準節銷售給下遊客戶,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币27萬餘元。

案例七 馬某等六人假冒注冊商标、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案:"德美亞"是墾豐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墾豐種業公司)擁有的注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1類植物種子等。2018年10月,馬某、黃某發在甘肅省武威市和酒泉市購進61噸散裝玉米種子并發往吉林省公主嶺市,由馬某完成精選、包衣後,再發往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期間,馬某向楊某祝支付人民币10萬元,用于在黑龍江省共青農場等地農戶手中收購"德美亞®3号"玉米種子包裝袋,同時教授楊某祝拆除包裝方法,并強調不得損壞包裝。楊某祝找到戰某生幫忙,同時告知戰某生上述事項。楊某祝共收購"德美亞®3号"玉米種子包裝袋1106條,獲利人民币1.8萬元,其中約500條包裝袋為戰某生收購,戰某生同時還幫助楊某祝拆除200條包裝袋,共獲利人民币1.7萬元。黃某發取得包裝袋後,未經墾豐種業公司授權許可,夥同陳某霞在佳木斯市雇傭人員進行灌裝并對外銷售。馬某、黃某發、陳某霞共銷售假冒"德美亞®3号"玉米種子2598袋,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币187萬餘元。

2019年3月,李某向馬某、黃某發購買假冒的"德美亞®3号"玉米種子并對外銷售,銷售金額人民币149萬餘元。

案例八 彭某雪、王某恒等七人假冒注冊商标、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案:重慶江小白酒業有限公司、四川古蔺郎酒廠有限公司、湖北勁牌有限公司分别系"江小白""小郎酒""勁酒"注冊商标的商标權人。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彭某雪從四川省成都市購買大量假冒"江小白""小郎酒""勁酒"注冊商标的白酒,并以低價對外銷售,銷售金額人民币40餘萬元。2019年9月起,彭某雪從成都市購買大量廢棄"小郎酒"等品牌酒瓶,從山東省某包裝公司訂購含有"小郎酒"等注冊商标标識的瓶蓋和包裝紙等材料。彭某雪還向袁某求購假冒"小郎酒"等注冊商标标識的瓶蓋,袁某将從王某恒處購得的假冒"小郎酒"商标标識瓶蓋3萬餘個轉賣給彭某雪。随後,彭某雪邀約李某勇共同出資擴建位于四川省雅安市的廠房,并雇請劉某洪等人在該廠房内生産、灌裝假冒"小郎酒"等品牌白酒,向他人低價銷售,銷售金額人民币50萬餘元。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衛某波從彭某雪處購買假冒"江小白""小郎酒""勁酒"注冊商标的白酒,加價銷往重慶市和四川省等多地,銷售金額人民币26萬餘元。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胡某兵從衛某波處購買假冒"小郎酒""江小白"注冊商标的白酒,銷售給重慶市雲陽縣多個鄉鎮副食店,銷售金額人民币5萬餘元。

案例九 廣州指某服務有限公司、廣州中某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與迅某商貿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權抗訴案:廣州指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指某公司)、廣州中某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公司)享有第10619071号""注冊商标專用權,該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等。2014年1月,指某公司、中某公司發現迅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迅某公司)及其深圳花園城商業中心店(以下簡稱花園城店)将""字樣标識用于羽絨服的吊牌、收納袋、互聯網廣告、展架裝潢上,并被突出使用。指某公司、中某公司以被控侵權标識與注冊商标易造成混淆誤認,構成對指某公司、中某公司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侵害為由,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迅某公司及花園城店使用被控侵權标識的行為構成商标侵權,判決迅某公司、花園城店停止侵害,賠償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包括維權合理開支在内的經濟損失人民币5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迅某公司、花園城店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迅某公司、花園城店申請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現無證據證明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已将注冊商标投入實際使用并因被控侵權行為造成經濟利益上的減損,改判迅某公司及花園城店除停止侵害外,向指某公司、中某公司支付維權開支人民币13999元。

迅某公司、花園城店不服再審判決,向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審查後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迅某公司、花園城店不服該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廣東省檢察院)申請複查。

案例十 陳某與佛山市亮某廚衛有限公司侵害專利權糾紛再審檢察建議案:佛山市榮某廚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某公司)股東梁某是ZL201030263816.6"水槽(5)"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2013年2月,梁某将涉案專利排他許可陳某實施,并約定陳某有權作為訴訟主體對侵權人進行起訴。2015年4月,陳某從佛山市亮某廚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亮某公司)處購買涉案水槽産品。後陳某以亮某公司侵害專利權為由,向廣州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訴訟。

廣州知識産權法院一審認為,亮某公司未經陳某許可,為生産經營目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涉案專利産品,侵害了陳某享有的專利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本案在訴訟中,法院向亮某公司工商登記地址郵寄送達未能成功後,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進行缺席審判。至2018年7月,亮某公司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才獲悉判決結果。2018年8月,亮某公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認為亮某公司的再審申請已經超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申請再審期限,裁定駁回亮某公司的再審申請。之後,亮某公司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案例十一 王某與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篁園支行侵害著作權糾紛抗訴案:2012年3月,王某以著作權權利人的身份向浙江省版權局申請對剪紙圖案"剪紙-《大福狗》"進行作品登記。2018年,王某發現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篁園支行(以下簡稱篁園支行)在營業場所門窗外張貼多幅新春貼紙,其上有福狗剪紙圖案。王某認為該圖案侵犯了"剪紙-《大福狗》"的著作權,于2018年3月26日向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起訴。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具有獨創性。篁園支行舉證證明在王某涉案剪紙作品登記之前,他人已于2007年将"狗的剪紙圖片"上傳到網絡,該圖案與涉案作品同為剪紙圖案,在整體構圖、線條與表達等方面高度一緻。王某未能舉證證明在"狗的剪紙圖片"上傳前,其已将涉案作品"剪紙-《大福狗》"公開發表。涉案作品相比于在先作品不具有獨創性,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王某不服,上訴至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王某申請再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之後,王某向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金華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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