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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第二次取住房公積金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13 09:05:56

鄭州第二次取住房公積金?【大河财立方消息】7月18日,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支持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改善居住條件,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并通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優惠實現安居,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鄭州第二次取住房公積金?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鄭州第二次取住房公積金(鄭州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新規)1

鄭州第二次取住房公積金

【大河财立方消息】7月18日,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支持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改善居住條件,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并通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優惠實現安居。

靈活就業人員包括:

(一)城鎮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本市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個體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

(二)自由職業人員,是指未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勞動關系,獨立從事某種職業,為社會提供合法服務的勞動者。

住房公積金繳存:

靈活就業人員自主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月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月繳存基數的下限為鄭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城鎮私營企業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上限為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城鎮私營企業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3倍。靈活就業人員繳存比例為20%。

住房公積金提取:

靈活就業人員符合鄭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餘額。靈活就業人員男性滿55周歲、女性滿50周歲或自願銷戶提取的,可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内的本息餘額并銷戶。已經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尚未結清的,應當在貸款本息全部結清後,才能提取本人賬戶内的本息餘額并銷戶。

住房公積金貸款:

靈活就業人員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十二個月以上,符合鄭州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按規定到公積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

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支持我市靈活就業人員改善居住條件,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并通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優惠實現安居,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政策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包括: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年滿18周歲,男性未滿55周歲、女性未滿50周歲的靈活就業人員,在我市轄區内擁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個人信用良好,自願承諾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可以自主繳存住房公積金,享有住房公積金制度賦予的相關權利。

第四條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指定受托銀行負責承辦鄭州市行政區域内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繳存登記、彙繳變更、轉移、提取和貸款等業務。

第二章 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

第五條 公積金中心及各分支管理機構應當為申請自主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靈活就業人員設立獨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并在該賬戶下開設個人賬戶,實行集中管理。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攜帶以下證件資料到指定受托銀行填寫《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申請表》,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一) 本人身份證;

(二) 銀行一類借記卡。

各承辦機構受理申請後,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内予以登記,并為其設立個人賬戶,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答複。

第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在公積金中心開設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先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手續,原個人賬号可繼續使用。

靈活就業人員如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勞動關系并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憑本人身份證件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新單位繼續繳存。

第三章 住房公積金繳存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自主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月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月繳存基數的下限為鄭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城鎮私營企業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上限為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城鎮私營企業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3倍。靈活就業人員繳存比例為20%。

靈活就業人員的繳存基數在一個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變,如需變更,應當于當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後,每月按時、足額将住房公積金存入本人銀行借記卡中, 并由受委托銀行按照自願繳存托收簽約内容從繳存人銀行賬戶扣劃至個人公積金賬戶。因繳存人銀行卡餘額不足等原因,造成受托銀行無法扣劃而欠繳、停繳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應當在下次扣劃前補足相應代扣金額。

靈活就業人員當月繳存日未能正常扣劃繳存資金的,受托銀行将在繳存日後二日内連續進行扣劃繳存。欠繳住房公積金超過一個月的,公積金中心将封存其賬戶。連續停繳三個月以上的,自賬戶啟封之日起,重新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月數。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四章 住房公積金提取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符合鄭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餘額。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男性滿55周歲、女性滿50周歲或自願銷戶提取的,可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内的本息餘額并銷戶。已經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尚未結清的,應當在貸款本息全部結清後,才能提取本人賬戶内的本息餘額并銷戶。

第五章 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三條靈活就業人員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十二個月以上,符合鄭州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按規定到公積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

已經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且貸款尚未結清的靈活就業人員,連續欠繳住房公積金三個月以上或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公積金中心将停止補貼商業銀行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息差額。借款人的違約信息将作為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

附 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公積金中心2016年8月1日印發的《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鄭公積金〔2016〕25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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