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遷有承租人嗎?房屋拆遷首先要明确所在房屋是公房還是私房,因為這影響到拆遷的利益分配問題本文先了解公房的相關問題,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公房拆遷有承租人嗎?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房屋拆遷首先要明确所在房屋是公房還是私房,因為這影響到拆遷的利益分配問題。本文先了解公房的相關問題。
公房指國家或單位福利分配、調配或者國家認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統公房等。
在舊城改造的房屋征收過程中,很多的房屋都屬于公房,由于公房管理制度的特殊性,公房隻以一個人的名義承租,但實質上其他同住人與名義承租人也享有相同的居住權利。而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征收補償主要是“數磚頭”,征收部門不再認定安置人口,因此,司法實踐中,關于公房安置對象尤其是同住人的認定一直是一個難題,本文将對涉及到公有住房公房征收補償可能存在的安置對象以及認定标準進行探讨。
一、承租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憑證、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所載明的承租人為準。
房屋征收範圍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的,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協商變更承租人,變更後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為補償協議簽訂主體。
房屋征收範圍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繼續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自行協商确定承租人。經協商達成一緻的,由協商一緻的主體作為補償協議簽約主體;協商不一緻的,由公有房屋出租人依據協商結果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相關規定書面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
二、同住人(共同居住人)
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之規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即同住人的認定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戶籍條件。征收方作出征收決定時,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戶口。
(2)居住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作出征收決定時應在被征房屋内實際居住一年以上。
(3)住房條件。征收決定時,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
注:在公房同住人的認定時,對于“他處住房”的性質,應該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具體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後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産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産權房等,不應将自購商品房歸入他處有房。而在征收過程中關于居住困難戶認定,主要是為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實施細則》以及本市經濟适用住房的相關規定對居住困難保障補貼人員進行認定的。因此,在對提出居住困難申請的對象進行審核時,申請人他處住房的認定則既包括福利性質的住房,也包括自購商品房。
另外,關于同住人的認定,還應該考慮以下情形: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征收決定之日,因結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
居住的,居住未滿一年的;
(2)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征收決定之日,因結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居住滿五年的;
(3)在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征收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屬于以上四種情形的,也應該視為同住人。
三、托底保障人口
對于符合居住困難保障對象的人口,以征收方審核認定的為準。
四、其他人員
在實踐中,動遷基地雖然按動遷新政實施動遷,但進行動遷補償時,還是會考慮實際居住人口及戶籍等因素。對于不屬于安置對象,但又被考慮在内的人員,既然拆遷時考慮到這類人員的居住保障問題,應當尊重動遷基地意思表示,考慮其動遷利益。這裡所謂“不屬于安置對象”,是指與公房承租人、同住人或私房産權人具有家庭親屬關系,在他處已享受福利政策分房或享受過公房動遷補償安置的人員;至于無親屬關系僅将戶口空挂于被拆房屋内的人員,則不屬于考慮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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