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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和員工談論母親節話題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23 18:20:36

最近,女職工小花懷孕了。本來是一件大喜事,結果卻讓她犯了愁。

怎麼和員工談論母親節話題(母親節來臨職場媽媽的你)1

原來,小花懷孕後,需要經常進行産前檢查。最近,她向單位提出在上班時間到醫院産檢的要求。但單位提出,上班時間不得離崗。如果小花要請假,就必須按照事假處理,扣發了相應工資。那麼,單位的說法正确嗎?

專家點評

陳潔萍 廈門市職工服務中心12351職工服務熱線

産前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5條、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内進行産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因此,小花的産前檢查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公司不得按照事假處理,扣發工資。

女職工“三期保護”有哪些?

孕期、産期、哺乳期,在法律上簡稱“三期”,指的就是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勞動權益保障内容。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期滿而孕期、産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孕期、産期、哺乳期期滿。


除此之外,在每個特殊時期,法律法規也有相應的勞動保護↓↓↓

孕期規定:

《勞動法》第61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适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适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内進行産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鍊接: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标準的作業;(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産,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四)高處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五)冷水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六)低溫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七)高溫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八)噪聲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标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産期規定:

根據《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産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婚假、産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規定,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應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産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哺乳期規定:

《勞動法》第63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合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内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鍊接: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标準的作業。

撰文:陳潔萍

編輯:李劍婷

制作: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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