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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習俗的利弊

民俗 更新时间:2024-07-25 04:03:59

第十一章:風俗變遷

風俗即風情、風土或民俗。它是群衆生活中最具普通性的一種社會現象,是人類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主要載體,是與芸芸衆生血脈相連的活生生的客觀存在。每個人一生下來就耳濡目染、潛移默化在身邊的民俗圈裡。久而久之,諸多民俗事象便滲透到生活習慣、道德觀念、心理結構和思維方式之中。

漢中風俗受巴蜀、荊楚、秦隴地區和氐羌民族習俗浸淫,又呈現出本土氣息;漢中人北人和南人的特點都有,但南人溫和、細膩的特點更濃。唐人在《隋書·地理志》中,對漢中人從思想觀念、道德信仰、行為特點、飲食習慣等方面做了概括:“漢中之人,質樸無文,不甚趨利。性嗜口腹,多事田漁,雖蓬室柴門,食必兼肉。好祀鬼神,尤多忌諱,家人有死,辄離其故宅。崇重道教,猶有張魯之風焉。每至五月十五日,必以酒食相饋,賓旅聚會,有甚于三元。”後世雖有改變,但一些基本元素仍在。随着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推進,特别是20世紀80年代至今的改革開放,有不少古老的舊俗或被延續或被逐漸淘汰,又有許多時尚新俗進入了人們的日常生活。

宗教對風俗的影響

遠古時期的宗教信仰,對風俗的産生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可以說大部分民俗節日無不包含着宗教内容。漢中人在原始宗教信仰中,時時刻刻都和鬼神打交道。事無巨細,凡生産勞動、防病治病、修房造屋、婚喪嫁娶、衣食住行以及出門經商,事事離不開鬼神的支配,總要祈求神靈的保佑,于是經常舉行祭祀活動,便形成了許多節日。如立春祭芒神(土地神),元宵節祭太一神(太陽神,道教稱“太乙真君”),清明節祭祖先,冬至節祭天神……等等。祭祀對象不是靈魂,就是自然之神,與其他地區沒有大的差異。

宗教習俗的利弊(宗教對漢中風俗的影響)1

秦漢時期,一些重要節日基本定型。除夕、元旦、人日、元宵、上巳、寒食、端午、七夕、中秋、重陽等,時間和内容大體固定,約定成俗。有些曆史人物取代了原始的鬼神信仰,如屈原、介子推、伍子胥,甚至像絲綢之路開拓者漢中人張骞等,走進節日成為紀念的著名人物。隋唐時期的宗教影響力空前強大,道教提倡的陰陽信仰迅速深入人心,又擴充了許多節日。由于節日與宗教信仰結合為容易家喻戶曉,代代相傳。

到了宋代,傳統節日進入一個新時期,有些節日從宗教或迷信的籠罩下解脫岀來,演變為禮儀性、娛樂性的文化活動。如春節爆竹原是一種驅鬼巫術,演變為慶賀的形式,歡樂的象征;傩祭原來也是送鬼、避邪的娛神表演,演變為一種專門娛人的民間歌舞;中秋祭月演變成全家團圓、共同賞月的活動;元宵節的祭太一神,演變為歡度上元節的燈火藝術;上巳節也由原來的求子野合,演變為春遊的踏青日。

來源:文化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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