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系列第三期
小編帶你掰扯掰扯
“監外執行”到底是咋回事?。
監
外
執
行
監 外 執 行
通俗講,就是把本應在監獄(或者看守所)裡執行的刑罰放到監獄外面來執行。
判刑進監獄
在普通人看來
或許就像欠債要還錢一樣
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怎麼還可以允許
在監獄外來執行呢?
還 真 不 是
那是什麼?
為了更好的保證刑罰執行秩序,維護特殊人群權益,也為了體現人道主義原則,針對那些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明顯不适于在監所内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國家規定了三種情形。隻要符合,就可以不進入監獄,暫予監外執行。
1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緻危害社會的
其中,大家最為熟知的恐怕就是第一種——保外就醫。保外就醫保障了監獄裡的罪犯接受治療的權利,是一種制度關懷,也體現了對人的生命的尊重。具體說來,保外就醫依據有權決定的機關不同,還分兩種類型:
·
一是人民法院判決時發現罪犯患有嚴重疾病,不适宜在監所内執行刑罰的,可以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直接決定保外就醫。
·
二是已在監獄服刑的罪犯,患有嚴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險的,經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一級監獄管理機關批準保外就醫。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罪犯因嚴重疾病必須辦理保外就醫的,需要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而并非“省級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開完證明就完事了?
當然不是……
對辦理保外就醫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其開展社區矯正。其必須遵守社區矯正有關會客、外出、遷居等規定,同時,還應當每個月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複查情況。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另外,如果在保外就醫嚴重違反規定的,也要及時收監執行。
現實中,也曾出現過一些罪犯利用法律法規存在的漏洞,以“保外就醫”的名義逍遙“獄”外的案件。針對這些情況,檢察機關始終落實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刑事執行公正的職責,加強對暫予監外執行全流程的監督,助力實現這一刑事執行制度重要價值的同時,堅決把那些違法違規監外執行的問題除根清零。
怎麼樣
監外執行
你了解了麼?
編輯 | 商奇 吉帥起
濟檢聚“郊”第23期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
我就知道你“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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