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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岩土工程師科目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1 19:28:52

注冊岩土工程師科目(注冊岩土工程師)1

一、注冊岩土工程師的定義

根據原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上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35号)文件精神,從 2002 年起在全國範圍内組織實施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考試。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統一證書。

注冊岩土工程師科目(注冊岩土工程師)2

注冊岩土工程師科目(注冊岩土工程師)3

注冊岩土工程師資格證書樣式

二、注冊岩土工程師考試條件

(一)符合《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1、取得本專業(指勘查技術與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專業,下同)或相近專業(指地質勘探、環境工程、工程力學專業,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 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或學位,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 1年。

(二)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 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 3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 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 4年。

3、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 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 5年。

4、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曆,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 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曆,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 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曆,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 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曆,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 7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或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 8年。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隻需參加專業考試:

1、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 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 7年。

2、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 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 8年。

3、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曆,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 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曆,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 9年。

4、1987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曆,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 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曆,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5、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或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 12年。

6、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曆,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 9年。

7、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曆或 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曆,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 10年。

符合報考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申請參加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考試。在報名時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曆揮着學位證書、從事工作及岩土專業的相關實踐的年限證明。

(四)本專業、相近專業和其他專業

1、岩土本專業:①勘察技術與工程;②土木工程;③水利水電工程;

④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

2、相近專業:①地質勘探;②環境工程;③工程力學。

3、其他專業: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三、考試形式及合格标準

合格标準全國統一,由勘察設計管理委員會在中國人事考試網上統一公布。

(一)基礎考試

注冊岩土工程師的基礎考試采取閉卷的考試形式,合格标準幾乎不變,均為 132分(試卷滿分均為 240分)。

(二)專業考試

注冊岩土工程師的專業考試采取開卷的考試形式,合格标準幾乎不變,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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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冊

根據《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 137 号)的規定第六條 注冊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工程師的名義執業。第七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涉及有關部門的專業注冊工程師的注冊,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批。取得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标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并将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審批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由審批部門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作、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用印的注冊證書,并核發執業印章。

第十條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 3 年。

第十一條 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書複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冊的,應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第十二條 注冊工程師每一注冊期為 3 年,注冊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注冊期滿前 30 日,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

(三)申請人注冊期内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在注冊有效期内,注冊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後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

(三)申請人的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十四條 注冊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産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相應資質證書被吊銷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七)注冊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注冊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的部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注銷注冊的;

(三)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四)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五)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六)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工程師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冊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負責審批的部門提出注銷注冊的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責審批的部門舉報;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負責審批的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從事勘察設計或者相關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 2 年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條 被注銷注冊者或者不予注冊者,在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

并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要求後,可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注冊。

五、執業

第十八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标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但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執業活動的,應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十九條 注冊工程師的執業範圍:

(一)工程勘察或者本專業工程設計;

(二)本專業工程技術咨詢;

(三)本專業工程招标、采購咨詢;

(四)本專業工程的項目管理;

(五)對工程勘察或者本專業工程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形成的勘察、設計文件由相應專業注冊工程師按照規定簽字蓋章後方可生效。各專業注冊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勘察、設計文件種類及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修改經注冊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由該注冊工程師進行;因特殊情況,該注冊工程師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由同專業其他注冊工程師修改,并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注冊工程師從事執業活動,由所在單位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

第二十三條 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聘用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聘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依法向負有過錯的注冊工程師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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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岩土工程師執業證書、章樣式

六、考試課程

(一)基礎考試

1、公共基礎課程

公共基礎課程包括:數學、物理、化學、理論力學、材料力學、流體力學、電工電子技術、信号與信息技術、計算機技術、工程經濟、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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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業基礎課程

專業基礎課程包括:土木工程材料、工程測量、土木工程施工與管理、結構力學與結構設計、岩體力學與土力學、工程地質、岩體工程與基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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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業考試

專業考試每年的考試大綱規定的考試規範大同小異。一般以指定的規範、标準、法律法規及地質手冊為最重要。有部分考生基礎不牢,會準備樁基手冊、地基處理手冊、鐵路工程地質手冊等,但一般均可在規範中找到相應内容。

七、考試安排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合格方可報考專業考試。

(一)基礎考試

基礎考試一天,分 2 個半天進行,各為 4 小時。基礎考試的考試時間一般為周六一天。考試内容包括公共基礎知識(上午卷)和專業基礎知識(下午卷)兩部分内容,每部分考試時間 4小時。基礎考試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基礎考試為閉卷考試。分值設置:公共基礎知識一題一分,專業基礎知識一題二分。均為單選題。

(二)專業考試

專業考試分專業知識和專業案例兩部分内容,專業考試的考試時間一般為周六和周日兩天。一般專業知識安排在周六一天,專業知識分為專業知識(上午卷)和專業知識(下午卷)兩部分内容,每部分考試時間 3 個小時。專業案例安排周日一天,專業案例分為專業案例(上午卷)和專業案例(下午卷)兩部分内容,每部分考試時間 3 個小時。從 2018年起,将注冊岩土工程師專業考試第 2天的專業案例考試由原來的上、下午各 30道題任選其中 25道題作答調整為上、下午各 25道題必選必做,其它不變。《專業知識考試》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專業案例考試》采取主、客觀相結合的考試方法,即:要求考生在填塗答題卡的同時,在答題紙上寫出計算過程。

分值設置:專業知識:單選一題一分,多選一題二分,多選題隻有全部選對才得分,否則不得分。專業案例:一題二分,計算過程正确且符合考試規定的才得分。

專業考試為開卷考試,考試可以攜帶相關規範、書籍。

八、考試時間:

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分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具體考試時間詳見中國人事考試網公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年度計劃。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 9 月,但 2018 年安排在 10 月份。注冊岩土工程師考試報名時間各省一般為 6 月~7 月。報考人員按要求在網上填報報考信息,上傳近期免冠證件照片,保存提交,須于報名截止日前打印報名表。

九、新舊專業對照表

1、岩土本專業:①勘察技術與工程;②土木工程;③水利水電工程;④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

2、相近專業:①地質勘探;②環境工程;③工程力學。

3、其他專業: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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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岩土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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