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随着計算機的出現和普及,人類社會已然邁入了信息時代。信息的傳播速度之快、範圍之廣,在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個人信息權益被不法侵害的現實風險。不久前,滴滴更因個人信息洩露背上天價罰單,互聯網平台、手機應用APP等日常廣泛使用的工具,幾乎都需要綁定個人信息才能使用,然而在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的過程中,涉嫌違法的信息處理活動非常隐秘,往往難以被受害者所知。
前段時間,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審理了一件疑似因個人身份信息洩露引發的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該起案件的被告是家住山東的趙某,原告起訴趙某在互聯網平台上開設的賬号發布了侵犯原告著作權的照片。趙某很疑惑,自己什麼事都沒做,怎麼突然被告到了法院呢?一定是有人冒充了自己的身份,發布了這些侵權照片。于是,趙某隻能盡力向法院證明發布侵權照片的“我”不是真正的“我”,而是有人冒充了他的身份。
事情最初的起因是這樣的,本案的原告文某是一位旅遊領域的新媒體作者,他經常在網上發布自己的旅遊攝影作品。有一天,文某突然在“搜狐網”上發現,有一個陌生賬号在2020年8月1日發表了一篇文章,并在其文章中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了文某此前在馬蜂窩網上發布過的50幅攝影作品。
文某遂即感到自己的攝影作品著作權受到了侵犯,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後來,經由搜狐公司提供的後台用戶注冊信息顯示,上述搜狐賬号的實名認證人确為趙某。于是,文某向法院起訴了趙某和搜狐公司,認為二者的行為侵犯了他所享有的作品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請求法院判決趙某和搜狐公司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趙某收到被起訴的通知後傻眼了,自己明明什麼都沒有做過,怎麼成了被告了。于是趙某向法院辯稱,以上實名認證賬号一定是他的相關身份信息遭到了洩露後,被其他人利用其身份信息注冊了搜狐網賬号,趙某對此并不知情。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案件中的搜狐賬号的實名認證人确實為趙某,且注冊信息中含有趙某本人的手持身份證件圖片,因此可以認定該賬号的注冊使用人為趙某。趙某雖稱其不知情,否認該事實,但卻不能提交相反證據證明他的主張。最終一審法院判決趙某向文某賠禮道歉,并賠償趙某的經濟損失1.5萬元。趙某拿到判決後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了上訴。
2022年4月28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二審中,趙某堅持主張案件中的搜狐賬号不是他本人所注冊,一定是被其他人利用了自己的身份注冊的,為了證明他的主張,趙某申請法院向搜狐公司調取案件中的搜狐賬号的登錄IP地址等信息。根據上述IP查詢信息顯示,從涉案文章發布時的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2月12日間,該賬号的登陸地址除2020年11月19日及26日外均為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泰來縣。而趙某給出的微信支付記錄可以顯示其于涉案文章發布時前後均在菏澤市單縣本地活動,故在黑龍江省泰來縣登陸涉案搜狐号并發布文章的人并非其本人。并且,根據趙某提交的住院病曆顯示,趙某曾因病于2021年1月23日在菏澤市單縣海吉亞醫院入院治療,出院日期為2021年1月26日。趙某據此主張,2021年1月24和25日在黑龍江省泰來縣登陸使用涉案搜狐号的人并非其本人。趙某給出的證據可以使其主張達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因此,二審法院也采納了趙某的主張,認為上述證據可以推翻趙某是本案的侵權行為人的初步推定,将一審判決予以推翻。
至此,趙某終于向法院證明了“我”不是“我”,赢回了這場官司,并避免了一筆高額的賠償費。從這起案件中我們也不免喟歎,在如今的互聯網信息時代,個人信息洩露的問題真的不容小觑。如果不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我們的隐私、生活安甯、人身安全、财産安全等等至關重要的權利都将受到嚴重的威脅。所幸,國家近年來也越來越重視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光是在《民法典》中規定了保護個人信息的内容,還專門出台了一部《個人信息保護法》,這标志着我國的個人信息保護邁出了重大的一步。當然,個人信息的保護不僅離不開國家的支持和保障,也有賴于我們個人平時在日常生活中的謹慎與小心。
您是否随手丢棄未經處理的快遞單?如不對快遞單進行處理,我們的姓名、住址、電話便可被有心人輕易獲取;您是否在提交身份證複印件時未标注“僅供xxx使用”字樣?如不加以限制,很難預料到我們的身份證複印件是否會被另作他用……這些看似細小的習慣,如不注意,便會導緻我們的個人信息洩露可能性大大增高,給我們的人身和财産安全帶來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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