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強拆,當事人起訴至法院後一審被駁回。冠領律師事務所楊國傑律師锲而不舍,繼續上訴至上一級法院,法院裁定一審法院駁回不當!
林莉、王強、孫雲霖、孫雲翔的祖輩在湖北武漢的小鎮上給他們留下房屋,所在的鎮要進行房屋征收,他們的房屋在征收範圍内。四人和征遷方在協商補償問題時,征遷方給出的貨币補償方案和房屋置換方案遠遠低于他們的預期,雙方無法達成一緻意見,因此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
可是征遷方居然直接強拆了四人的房屋!求助無門的四人打聽到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在辦理拆遷案方面富有經驗,便将此案托付給冠領律師楊國傑。
楊律師接到此案後認真分析案情,發現征遷方在沒有合法手續也沒有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直接拆除了四人的房屋,嚴重侵犯了四人的合法權益!
楊律師指導四人固定證據,将征遷方起訴至法院,可是一審法院認為被拆除的房屋未進行權屬登記,林莉、王強、孫雲霖、孫雲翔四人并非适格原告,同時征遷方并非拆除四人房屋的實施人,故不是适格被告,适格被告應該是村委會,因此駁回起訴。
▶楊律師并沒有放棄,選擇繼續上訴,主張撤銷一審裁定、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并提出:
一、林莉、王強、孫雲霖、孫雲翔四人是适格原告,有數字化測圖、村委會證明等材料可證明。可是一審法院對數字化測圖的原件未予以查看便直接認定為無原件,屬于事實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因此林莉、王強、孫雲霖、孫雲翔四人有權因房屋被強拆提起訴訟。
二、征遷方是适格被告,征收範圍内村委會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應查明征遷方與村委會是否屬于行政委托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24條,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受行政機關委托作出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而一審法院直接認為村委會實施強拆行為,應追加為被告,與最高法院相關判例相違背。
楊律師的意見有理有據,最終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适用法律有誤,裁定撤銷一審法院行政裁定并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林莉、王強、孫雲霖、孫雲翔的心情也逐漸輕松了,對楊律師出色的專業能力和盡心盡責的工作态度十分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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