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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的七大注意事項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1 03:07:50

投保的七大注意事項(投保人必須說出來的東西)1

《法商百問七,投保人如實告知的範圍和界限是什麼》

這是馨爸的第88篇保險原創文章

作者:馨爸

投保的七大注意事項(投保人必須說出來的東西)2

本節課我們所研讨的課題是:投保人如實告知的範圍和界限是什麼呢?

當我在投保一份保險的時候,保險公司會要求我進行這樣的數據和那樣數據的提供。要對過去的就醫、病例啊等等有一個相應的總結,然後很多客戶就會心裡打鼓,我為什麼要說這些?或者說我說這些說到一個什麼樣的範圍呢?

那今天就這個問就跟大家進行一下溝通。

首先,投保人在享有隐私權的同時,也一定具有對于保險公司如實告知的一種義務。投保人如實告知的義務範圍包括詢問以及明知為限,對于明知,應該從主觀或者客觀方面進行審查。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标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内容當事人對詢問範圍和内容有争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可知,我國《保險法》采用的是詢問告知形式,在保險技術發達的當下,如果保險人對于重大事實并沒有詢問,則隻能歸咎于保險人自己的過失,并自行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之第六條第二款: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内容的除外。

白話解釋就是:沒問就不必答,概括性問詢問的不清楚的責任也在保險公司。

概括性問詢是指缺乏具體内涵、外延難以界定的問詢條款,在保險司法糾紛實務中,常見到的概括性問詢主要是包含“其他”、“除此之外”、“上述未提及的”之類字眼的詢問。例如:“在過去2年内,您是否接受過X光,超聲, CT,核磁,心電圖,内窺鏡,病理檢查,血液、尿液檢查,及其他特殊檢查且檢查結果異常?”單根據這條,比方被歸在其他檢查中的觸診檢查發現的異常是不必告知的。

另外呢,你的信息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它不會用于其他的用處,但是保險公司所問到的信息也需要你如實回答,因為這直接關系到保險公司是否承保,所以在保險公司所問詢的範圍之内,按照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即可。

在我們的《民法典》當中,對我們的個人信息也是有一個相應的法律保護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當中是這樣寫的,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也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的個人信息。

所以大家不用擔心,說我在跟保險公司進行購買和投保的過程當中所提供的信息會用作他用,這個是有法律支撐的,是不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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