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旅遊者
第九條 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産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産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産品和服務。
第十條 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一條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 旅遊者在人身、财産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遊者人身、财産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态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幹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團出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團入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來源:文化和旅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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