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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拿到後又死亡的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4-30 15:28:00

殘疾賠償金拿到後又死亡的?8旬老人被小轎車撞成十級傷殘,在車禍發生8個月後因自身疾病去世,其殘疾賠償金如何計算,能否被繼承?近日,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依據定型化賠償原則,依法判決老人的殘疾賠償金年限按照5年計算,由其子女繼承,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殘疾賠償金拿到後又死亡的?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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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拿到後又死亡的

8旬老人被小轎車撞成十級傷殘,在車禍發生8個月後因自身疾病去世,其殘疾賠償金如何計算,能否被繼承?近日,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依據定型化賠償原則,依法判決老人的殘疾賠償金年限按照5年計算,由其子女繼承。

2019年8月14日中午,陳某東駕駛小轎車在左轉彎時,與同向前方行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乘員陳某受傷及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東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摩托車駕駛員承擔次要責任。經核查,陳某東為車輛所有人,并在某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額為100萬的第三者商業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内。

之後,年近80歲的陳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同年11月4日遵照醫囑出院回家休養。廣東某司法鑒定所經陳某的兒子委托,于2019年12月10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陳某構成十級傷殘。

在交通事故發生8個月後,陳某于2020年4月13日因病去世。陳某子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有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第三者責任限額内承擔賠償責任,其中殘疾賠償金一項,主張傷殘賠償指數按10%、年限為5年計算。

該案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未能達成協議。

庭審中,保險公司對事故發生的過程以及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并無異議,但對殘疾賠償金一項并不認可。理由是傷者陳某因自身疾病去世與交通事故無關,主張陳某子女對殘疾賠償金不享有請求權或殘疾賠償金按照定殘之日算至死亡時止。

而陳某子女認為,傷者是在定殘後才死亡的,相關的請求權應由陳某的繼承人即其子女繼承。按照相關法律規定,75周歲以上的受害人殘疾賠償金均按照5年計算。因此,陳某子女提出保險公司應按5年年限賠償陳某的殘疾賠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陳某東作為事故的主要責任人,侵害了陳某的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侵權責任。保險公司作為小轎車的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承保單位,陳某在本案交通事故所産生的損失費用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内先予賠償,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按70%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限額内負責賠償。

對于雙方争議的殘疾賠償金問題,根據相關規定,殘疾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害賠償金,其本質為财産性的權利,陳某于定殘後死亡,其因傷殘造成的損失已經客觀存在,其繼承人有權予以繼承;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采取定型化賠償原則,即固定的賠償标準乘以規定的年限,不因受害人實際存活年限的變動而改變。陳某定殘時已超過75周歲,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年限應按5年計算。依照《廣東省2019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标準》的規定,陳某子女主張殘疾賠償金2.1萬元不高于法定标準,應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陳某子女關于殘疾賠償金的相關訴求。

該案承辦法官告訴《法治日報》記者,殘疾賠償金作為對喪失勞動能力這一損害的填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1條規定,定殘後确定的殘疾賠償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即采取定型化計算方法,不管受害人實際生存年限是多少,殘疾賠償金的具體數額應當在傷殘等級評定之日即已被固定下來。

“該案中,看似是保險公司‘賠多了’,但是殘疾賠償金的賠償年限是對受害人實際生存年限不能确定情況下的一個平均估算,有些75歲以上的受害人之後活了遠超5年,但一樣隻能拿到5年的殘疾賠償金。”該位法官表示,如果按照受害人的實際生存期間來決定殘疾賠償金,則很有可能出現侵權人拖延訴訟、拖延履行的情況,導緻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充分保護,甚至造成社會誠信危機。因此,受害人定殘後出現因非交通事故損害原因死亡情況時,不應扣減已依法核算的殘疾賠償金數額。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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