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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01 06:55:27

執行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霍邱縣人民法院——被執行人權利義務及責任提示告知書,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執行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執行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執行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1

執行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

霍邱縣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權利義務及責任提示告知書

為确保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執行,維護法律的權威,現将被執行人的權利、義務告知如下:

被執行人的權利:

1、申請回避的權利。被執行人認為承辦案件的法官、書記員有以下情形的,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回避:⑴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⑵與本案有利害關系;⑶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執行的。申請執行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執行至案件執行終結前提出,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2、申請執行到期債權的權利。被執行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到期的債權。人民法院可視情況決定是否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權通知,第三人可對該履行提出異議。

3、進行執行和解的權利。在執行過程中,可與對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标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協議内容必須合法有效。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複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4、提出執行異議的權利。被執行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5、申請複議的權利。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罰款、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被執行人的義務:

1、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生效的法律文書,必須自動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強制執行。并由被執行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如實申報财産的義務。被執行人應當如實申報當前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産狀況,被執行人報告财産後,其财産情況發生變動,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應當自财産變動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補充報告。拒絕或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

3、接受人民法院詢問的義務。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4、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的義務。必須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無條件配合和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拒不協助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

5、承擔有關執行費用的義務。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應承擔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責任提示:

1、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依據《民訴法》的規定進行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以及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财産的;

(2)轉移已被凍結的财産的;

(3)在法律文書生效後,隐藏、轉移、變賣、毀損财産,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4)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5)防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6)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防礙或抗拒執行的;

(7)哄鬧、沖擊執行現場的;

(8)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诽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

(9)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10)案件執行完畢後,對已執行的标的有妨礙行為的;

(11)有履行能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被執行人有下列行為,應追究刑事責任:

(1)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第313條,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有能力執行而不執行,情節嚴重”指被執行人隐藏、轉移、故意毀損财産或者無償轉讓财産、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财産,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被執行人隐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财産,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隐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産,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第314條,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3、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義務的,本院依法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财産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

凡是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且不能證明其是五保人員或低保對象的,一律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隻要沒有申報财産或申報不實的,一律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将受到如下懲戒:

1、将失信被執行人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向社會發布;

2、禁止失信被執行人購買飛機票、列車軟卧;

3、将失信被執行人信息錄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4、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貸款、限制辦理個人信用卡;

5、依法禁止失信被執行人辦理護照或其他出境證件;

6、對失信被執行人不予核準擔任公司和非公司制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等;

7、禁止失信被執行人進行與土地相關的征收、競買、受讓等行為;

8、禁止失信被執行人辦理固定資産投資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

9、不接受失信被執行人申報新建設項目的規劃事項,限制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規劃方案審批手續;

10、将失信被執行人記入市場主體不良信用信息庫,并禁止其參與政府、國有、集體性質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11、建設工程項目中标後施工合同簽訂前,取消失信被執行人的中标資格,禁止其承攬與工程相關的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工作等;

12、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進入合肥建築市場,擔任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或監理單位項目總監;

13、在報紙、網絡等媒體上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執行曝光;

14、不得授予失信被執行人“文明單位”榮譽稱号;

15、不得提名失信被執行人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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