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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征稅範圍的一般規定是什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6 08:42:30

增值稅征稅範圍的一般規定是什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有哪些?,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增值稅征稅範圍的一般規定是什麼?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增值稅征稅範圍的一般規定是什麼(增值稅常見問題之征稅範圍)1

增值稅征稅範圍的一般規定是什麼

增值稅的征稅範圍有哪些?

來源:海哥法稅工作室 作者:李登海 時間:2022-06-7

摘要:增值稅是一種流轉稅,是對銷售和進口貨物、銷售勞務、銷售服務、銷售無形資産和不動産在流通過程中增值的部分征收的稅款。簡單理解就是對增值的部分進行征稅。增值稅的征稅範圍有哪些? 哪些情況屬于一般規定? 哪些情況屬于特殊規定?哪些情況屬于視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征稅規定?哪些情況屬于混合銷售和兼營征稅行為?

一、什麼是增值稅征稅行為的一般規定?

1 銷售和進口貨物(稅率13%、9%)

這裡的“貨物”指的是有形動産,包括電力、熱力、氣體。

2 銷售勞務(稅率13%)

(1)勞務是指納稅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2)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委托為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3)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複,使其恢複原狀和功能的的業務

(4)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内。

3 銷售服務(稅率13%、9%、6%)

1)交通運輸服務(稅率9%)

2)郵政服務(稅率9%)

3)建築服務(稅率9%)

4)電信服務(稅率9%,其中增值電信服務6%

5)金融服務(稅率6%;4項:貸款服務、保險服務、金融商品轉讓、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6)生活服務(稅率6%;6項:文化體育、教育醫療、旅遊服務、餐飲住宿、居民日常和其他生活服務)

7)現代服務(稅率6%;9項: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鑒證咨詢、廣播影視、商務輔助、其他現代服務、租賃服務,其中有形動産租賃服務,稅率13%;不動産租賃9%)、

4 銷售無形資産和不動産(稅率9%、6%)

1)銷售無形資産,是指轉讓無形資産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産,包括技術、商标、著作權、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産。

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産,包括經營權、分銷權、會員權、名稱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2)銷售不動産,是指轉讓不動産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二、什麼是增值稅征稅行為的特殊規定?

1 特殊規定征稅項目

1)罰沒物品,其中執罰部門和單位上繳财政的,不征稅;經營單位、指定銷售單位等

納入正常銷售渠道銷售征稅;

2)逾期票證收人

航空運輸企業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逾期票證收入,按照航空運輸服務征稅;

3)退票費

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征稅;

4)财政補貼收入

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挂鈎的,征稅;取得的其他情形,不征稅。

2 特殊規定不征稅項目

1)存款利息;

2)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産的行為;

3)藥品生産企業銷售自産創新藥後,提供給患者後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

4)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5)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6)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

7)納稅人在資産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産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三、什麼是增值稅視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征稅規定?

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1 代銷業務

1)将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委托方);

2)銷售代銷貨物(受托方)。

【提示】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 移送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将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3 将自産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将自産、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4 用于投資、分配、無償贈送

1)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2)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3)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5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銷售應稅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衆為對象的除外。

說明:将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不視同銷售;同時外購環節所取得發票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四、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

(一)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涉及貨物和服務的交易(有關聯性和從屬性):

1 主收是賣貨的:按銷售貨物征稅;

舉例:如甲公司銷售A商品給乙公司,并負責運輸至乙公司倉庫,則增值稅按下列方式計算:【賣貨物并運到指定地點:(貨價+運費)x13%】

2 主業是服務的:按銷售服務征稅。

(二)兼營行為

兼營行為是指多項應稅行為涉及貨物、勞務、服務(無關聯性和從屬性)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稅率;未分别則從高适用稅率;

如甲公司銷售A商品給乙公司,由丙公司負責運輸至乙公司倉庫,則增值稅按下列方式計算:【賣貨物,由丙公司負責運輸:貨價×13%+運費×9%】

說明:

1)納稅人銷售活動闆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産貨物的同時 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别核算貨物(13%)和建築服務(9%)的銷售額、分别适用不同的稅率或征收率,即按照兼營銷售處理。

2)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中安裝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3%征收率)

以上文章來源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作者:李登海律師

李登海律師

同時擁有執業律師資格、會計師資格,二十年财稅實戰經驗,曾擔任某集團公司财務總監,精通企業綜合性财稅籌劃和實施,擅長企業交易模式架構設計和法律風險防範、公司财稅法律問題梳理和解決、稅務風險排查、涉稅争議案件應對解決,以及企業财稅合規方案的設計和實施。辦理過多起稅務稽查、虛開發票行政刑事應對、涉稅疑難民商事訴訟案件,在重大交易稅務優化、稅局溝通及稽查應對、稅務争議解決、涉稅刑事辯護、涉稅疑難民商事案件等方面,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現擔任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法律風險管理與企業合規事務部财稅項目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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