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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土地征收補償方案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9 06:36:38

霞浦縣,隸屬于甯德市,是福建省東北部一個曆史悠久的臨海縣城,距今已有1738年的建縣曆史。因與台灣隔海相望,坐擁中國最美海岸線,有着仙境般的聖地,被稱為中國版“斯裡蘭卡”。

近期,福建省甯德市霞浦縣人民政府官方網站,連續公告了3個征收土地啟動公告,分别是田螺崗水庫工程項目、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和配套工程項目、華能霞浦核電基地廠外綜合配套工程項目,涉及征收土地達200多公頃。

福安市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為公共利益而征收)1

其中,田螺崗水庫工程項目的征收面積最大,要征收193.4321公頃土地,主要用于建設攔河壩、壩頂溢洪道、引水系統等,總庫容5880萬立方米,為中型水庫。該項目已被列入福建省“十三五”水利建設專項規劃。

對于田螺崗水庫工程項目的征收,此前當地政府已經做了多項準備工作:2015年成立了霞浦縣田螺崗水庫工程建設領導小組;2020年4月發布了禁止在霞浦縣田螺崗水庫工程建設征地範圍内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的通告;2020年7月成立了霞浦縣田螺崗水庫建設指揮部;2020年8月發布了霞浦縣田螺崗水庫工程建設征地影響實物調查成果第一次公示的通告。

2021年12月17日,霞浦縣人民政府在官方網站發布霞征啟公告〔2021〕43号文件,正式公開了田螺崗水庫工程項目的征收土地啟動公告。

福安市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為公共利益而征收)2

公告發布了拟征收土地的範圍和目的:拟征收地塊面積193.4321公頃,涉及崇儒鄉石亭村、鄭洋村、上水村、岚下村、保安村、笕下村、鹽田鄉裡馬村、西勝村等,本次征收集體土地用于霞浦縣田螺崗水庫工程項目,為政府組織實施的水利用地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公告還發布了一些其他事項:公告發布後,由崇儒鄉人民政府、鹽田鄉人民政府組織縣直有關部門進行土地現狀調查,對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權屬、種類、數量等進行清點确認;由崇儒鄉人民政府、鹽田鄉人民政府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協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協議、房屋征遷補償協議。公告發布後在拟征收土地範圍内搶栽、搶種、搶建等,一律不予補償。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鄉鎮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予以張貼,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

對于當地被納入征收範圍的村民來說,土地征收已經啟動,事關自家拆遷補償利益,對于政府發布的公告、補償方案等文件材料,一定要引起重視,仔細閱讀。如果有看不懂的,要積極向征收工作人員詢問了解,征收工作人員是有義務向被征收的老百姓告知清楚征收補償事項的。

2022年開始,相關負責簽訂補償協議的鄉政府等工作人員就會陸續上門協商補償事宜了,作為被征收人,應當好好配合政府工作,對自己房屋價值做好評估、心中有數,千萬不能毫無依據的漫天要價,而是要争取符合實際的、合理合法的補償,保障自己在拆遷後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霞浦縣的田螺崗水庫項目的征收,屬于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征收集體土地,要有一個很重要的文件,那就是征地的批複,同時在征收過程中,政府主要依據的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一些重要和關鍵的征收程序,作為被征收人來說,要有所了解,避免權益受到侵害。


在此列舉一些征地相關的重要法律條文依據,供廣大被征收老百姓參考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拟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将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标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内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内,持不動産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别确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确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産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币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财産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将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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