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才可以拿離職證明?01現實一點,客觀一點,離職證明對于大多職場人而言,作用無非兩點:,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怎麼樣才可以拿離職證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01
現實一點,客觀一點,離職證明對于大多職場人而言,作用無非兩點:
1、作為下家單位的入職憑證;
2、憑此向有關部門領取失業金、公積金。
當然,還有其他用途,這兩個無疑是最核心,求職者最關注的。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等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離職後依法合規地出具“離職證明”。
也就是說,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近些年來因為開具離職證明而引起的勞動糾紛越來越多,且大有繼續上漲的勢頭。
我總結了下,主要是下面2個因素。
02
《一》遲開離職證明,企業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解析: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一定要明白: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不是“遲開離職證明”這個行為的事實,而是“遲開離職證明”這個行為導緻的損害後果!
簡單的理解就是,用人單位未及時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須賠償。
這個賠償如何舉證呢,一般是下面兩個方面:
(1)離職證明是下家單位入職的必要手續,沒有這個離職證明不能順利入職;
(2)求職者入職後可以得到的薪酬待遇,證明老東家因為遲開離職證明産生的後果。通俗的說就是,求職者晚一天沒入職,就損失一天的錢。
對此,我的防範建議是:
及時開具離職證明!
怎樣才算及時呢?求職者辦理完離職手續當天,特殊崗位盡量不要超過3天。
《二》離職證明上是否可以寫上“求職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解析:
這個問題背後有兩個神秘的面紗:
(1)公司是否蓄意“報複員工”;
(2)注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離職證明,是否侵犯員工的擇業權力?
回答這兩個問題之前,我們不妨回顧下文章的開頭,離職證明的作用之一就是下家單位的入職憑證。
因此下家單位無非就是想通過離職證明得到兩個答案:
(1)這個員工切實已經從上家單位離職,免得出現重複用工,承擔連帶風險;
(2)側面了解一下求職者在上一家用人單位工作的情況。
比如工作了多久,工作崗位,離職原因,是主動提出離職、被辭退的還是其他,再結合求職者提交的其他求職信息進行綜合分析,以此來确定眼前的求職者是否真的适合公司。
那麼,如果上一家用人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上寫明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那麼下一家單位還會讓求職者入職嗎?
答案大概率是否定的。
但如果勞動者确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而從上一家用人單位離職,上一家用人單位僅是陳述客觀事實,不含惡意,那麼勞動者的“擇業權”未受侵犯,“離職證明”上寫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如果公司是“蓄意報複”,用人單位寫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内容并不符實,是惡意讓勞動者離職後找不到工作,那麼勞動者可要求上一家用人單位重新出具“離職證明”,造成損害的,也應予以賠償。
因此,我的建議是能不寫就不寫,如果真要寫,那就如實填寫。
其實,和這個問題類似的還有好幾個,比如說:
離職證明上是否可以注明“與公司存在經濟糾紛、勞動糾紛”;
離職證明上是否可以注明離職原因,等等。
我的建議,同上。
03
那麼,離職證明上應該寫什麼内容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把這句話分開理解,不難發現,離職證明上隻能寫:
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正式離職的日期、勞動者離職時候的崗位、在單位工作的時間。
其他無關緊要的東西,不要寫。
以上,與大家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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