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明确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教育部日前頒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同時,根據程度輕重,規則将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一般教育懲戒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讨、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内的教室内站立、課後教導等;較重教育懲戒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内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遊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嚴重教育懲戒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記者胡浩)
來源: 新華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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