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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網再因侵權被判賠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4 05:12:52

知網再因侵權被判賠(文著協首例維權訴訟一審勝訴)1

資料圖:海澱法院。中新網記者 金碩 攝

中新網12月20日電 據北京海澱法院官方微信消息,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文著協)首例維權訴訟一審勝訴,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學術期刊公司賠償文著協經濟損失10000元,同方知網公司對其中的2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被告連帶賠償文著協合理開支10000元。

19日,海澱法院一審審結文著協訴《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學術期刊公司)、同方知網(北京)技術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法院經審理認定,二被告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在中國知網、全球學術快報手機客戶端提供汪曾祺作品《受戒》的下載服務,侵害了著作權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法律責任。

法院認為,該案是文著協提起的首例文字作品維權訴訟,對于互聯網環境下完善文字作品的合法傳播與交易模式、保障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交易中經濟利益的實現具有積極意義。

原告:二被告未經授權,電子化複制涉案作品,獲取非法收益

原告文著協訴稱,中國當代著名作家汪曾祺系作品《受戒》的作者,其去世後,作品著作權由三名子女汪明、汪朗、汪朝共同繼承。文著協作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涉案作品著作權人授權,可以對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相關事宜,進行維權訴訟。

文著協發現,二被告未經授權,通過電子化複制,将《北京文學》《文學界》《芳草》《朔方》《雪蓮》《閱讀》《天涯》《可樂》《名作欣賞》九種期刊、雜志中刊載的作品《受戒》,在中國知網及同方知網公司經營的全球學術快報手機客戶端(安卓系統、IOS系統)平台上向公衆提供,并通過付費下載的方式,獲取非法收益,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被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學術期刊公司辯稱,學術期刊公司通過中國知網發布的涉案作品處于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00年司法解釋)施行期内,屬于該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的網絡轉載法定許可期間。雖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6年12月廢止了關于網絡轉載法定許可的規定,但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應繼續适用該條司法解釋。

被告同方知網公司辯稱,同方知網公司僅為全球學術快報手機客戶端(安卓系統、IOS系統)提供技術支持,不參與中國知網網站和全球學術快報手機客戶端的運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中國知網收費提供涉案作品的行為不屬于2000年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的網站轉載、摘編行為,無法适用該條規定予以抗辯。學術期刊公司未經涉案作品權利人或文著協的許可,在其經營的中國知網中提供九本期刊中涉案作品的下載服務,使用戶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二被告通過分工合作的方式,通過全球學術快報手機客戶端(安卓系統、IOS系統)共同向網絡用戶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載服務,亦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權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學術期刊公司賠償文著協經濟損失10000元,同方知網公司對其中的2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被告連帶賠償文著協合理開支10000元。

争議焦點

法院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在于學術期刊公司在中國知網中提供涉案作品的行為能否适用2000年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即是否為該條規定的網站轉載、摘編行為。

2000年解釋第三條規定: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2004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條司法解釋進行修改,增加“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範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的規定;200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删除上述第三條的規定。

對此,法院認為,著作權法規定專有權利的目的是通過賦予作者有限的壟斷權,鼓勵和促進人們的創作積極性;但是出于社會政策的考慮,即滿足社會對知識和信息的需要,并降低使用人的義務成本,需要對著作權作出一定限制。2000年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亦是在遵循上述原則下所作出,即對文字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了限制,目的是通過網絡轉載促進優秀作品在互聯網環境中的傳播。

反觀涉案行為,涉案作品的傳播需要網絡用戶成為中國知網的會員并支付費用後才能閱讀,學術期刊公司的行為實質是通過售賣涉案作品而直接獲取私人商業利益,該行為與其所傳播作品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産生直接利益沖突,若将學術期刊公司的上述行為納入2000年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的網站轉載、摘編行為,将與著作權法的相關原則及2000年司法解釋第三條的制定目的相違背;故學術期刊公司在中國知網中提供涉案作品的行為,不屬于2000年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的網站轉載、摘編行為,無法适用該規定進行抗辯。

需要指出的是,文著協作為依法成立的文字作品集體管理組織、二被告作為期刊數字化傳播數據庫的經營者,法院希望通過本案,促進雙方應基于各自行業優勢,共同探索互聯網環境下文字作品的合法傳播與交易模式,完善著作權人、期刊雜志社、商業數據庫多方主體之間的作品許可使用制度與報酬支付制度,提升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保護意識,保障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交易中經濟利益的實現,營造權責分明的著作權交易與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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