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身出戶”隻是通俗的說法,并不是法律用語。主要是指夫妻雙方決定離婚時,如果一方存在重大過錯(比如婚外情、家暴、賭博等嚴重過錯情形),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解除婚姻關系時不得分配任何的共同财産。
1.如果是在協議中約定了若提出離婚誰便淨身出戶等類似的條款,這類條款會因限制他人離婚自由,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法院一般會認定該條款無效。
《婚姻法》第二條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之一。婚姻自由包含兩個方面: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2.若協議中隻約定财産問題,約定一方在例如婚外情、家暴等情況下離婚後不能分得财産或者少分财産。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是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不過在審判實踐中,如果該協議約定的損害賠償數額過高導緻另一方當事人分得财産過少或者無法分得财産時,分不到任何财産的一方生活可能都将成問題,出于公平及保障過錯方基本生活水平的角度出發, 人民法院一般會作出适當調整,酌情判決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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