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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自由心證怎麼理解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2 10:08:14

關于自由心證怎麼理解(什麼是自由心證)1

如果你接觸過法學,“自由心證”這四個字肯定是繞不開的。

1952年,荷蘭的一個地方法官受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叫安魯斯。控方說,有以下幾處證據證明安魯斯犯盜竊罪:1.有目擊者看到一個極像安魯斯的人在案發時間經過失竊住宅;2.有目擊者看到一個人在案發時間穿着一件花色襯衫從失竊住宅後門跑出去,而在案發當天,另一個目擊者看到安魯斯穿過紀委類似的花色襯衫;3.失竊住戶自稱被盜數千元,而有人證實在案發第二天安魯斯就在賭場上輸了數千元;4.安魯斯以往好吃懶做,愛貪小便宜;5.刑事鑒定表明,現場雖然沒有安魯斯的指紋,但有安魯斯的皮鞋印。

安魯斯否認自己犯有盜竊罪。他的律師拿出幾個證據:1.在大家居住的鎮上另外有兩個人長得很像安魯斯;2.在鎮上至少有數十個人有安魯斯穿過的那種花色襯衫;3.安魯斯穿的皮鞋在當地幾乎也是人腳一雙。

法官經過一番思索,正式宣布控方證據不足,安魯斯無罪釋放。理由是:對控方的證據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而基于法官自己的内心确信,安魯斯有可能是沒有盜竊。

憑内心确信來對所有證據進行“掃描”,看看能否提出合理的懷疑,大緻來說就是西方人津津樂道的自由心證。在當今西方,自由心證相當普遍。

不過,據曆史書籍記載,在自由心證以前盛行的倒是法定證據制。法定證據制是說,在判斷證據時要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如果法律講,必須要有安魯斯自己的供認不諱或者兩名直接目擊者看到安魯斯實施盜竊這類直接證據和其他間接證據(像上面所說的)方可作為依據,那麼,隻有間接證據是不能“拍闆定罪”的。

法定證據制是有缺點的。第一,它有時會束縛法官的正确判斷力,因為在某些情況下,恰恰是法律沒有規定的證據能發揮至關重要的證明作用;第二,為了獲得法定的證據,執法人員有時會不擇手段(例如對被告人或證人刑訊逼供)。

而自由心證恰恰可以彌補法定證據制的這些缺點。它可以刺激法官的主觀能動性,使任何可能的證據發揮應有的作用,而且使“不擇手段”成為毫無必要。

除此之外,使西方人最為興奮的是自由心證可以和“公開審判”、“口頭辯論”等極為生動的訴訟原則有機地協調在一起,而法定證據制則和這些原則顯得格格不入——采用法定證據制,“公開審判”和“口頭辯論”好像真是多餘的了。因此,西方人認為,為了現代社會的法律文明,就要采用“公開審判”和“口頭辯論”;而為了“公開審判”和“口頭辯論”,就要采用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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