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報·新湖南客戶端4月7日訊(全媒體記者 虢燦 實習生 程韫玉 通訊員 胡峥峥)停在家門口的越野車深夜起火,還好火勢不大,很快被撲滅,但是車主去理賠時,卻被保險公司拒絕了,保險公司稱,車主沒有購買自燃險。車主曹先生把保險公司起訴到了法院,近日,湘潭縣人民法院河口法庭審理了這起财産保險糾紛案件。
越野車自燃遭保險公司拒賠
曹先生有一台越野車,在湘潭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73.8萬元。2021年2月14日晚上9點,這台車停在湘潭縣石潭鎮曹先生自家門口時,突然起火,因火勢較小,曹先生的父親自己将火撲滅了,但車輛還是受損嚴重。
經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調查認定,該車起火部位為車輛駕駛室下方,起火部位附近的線路經鑒定未發現金屬熔痕,可排除電氣線路路障引發火災的可能,不排除外來火源引發火災的可能。
曹先生找到保險公司理賠,但是保險公司稱,曹先生沒有購買自燃險,拒絕理賠。曹先生把保險公司起訴到湘潭縣人民法院。
被起訴後,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法院依法委托某鑒定評估公司進行鑒定評估,評估結論為:該車的零部件損失項目費用為74913元,維修耗材及工時費用7400元,本次事故造成的該車總損失共計人民币82313元。
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曹先生的車輛屬于自燃,他沒有購買自燃險,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自燃或不明原因火災造成的車輛損失屬于保險免責範圍,因此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近9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争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火災的釋義為在時間和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災害性燃燒現象,而保險條款中對于火災的釋義附加了由被保險機動車以外的火源引起的燃燒,且根據常人理解,自燃引起的火災亦屬于時間和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災害性燃燒現象的一種,故對于該條款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即自燃亦應屬于火災的一種,況且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的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已認定“可排除電氣線路路障引發火災的可能,不排除外來火源引發火災的可能”,符合保險條款中對火災的釋義,因此,被告湘潭某保險公司應就案涉事故承擔賠償責任,除了車輛損失,還有相關鑒定、評估費用。據此,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投保人的車輛損失共計89313元。
收到判決後,原、被告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已經生效。
車輛着火應如何打官司?
法官介紹,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車主要求保險公司擔責,需要提交相應證據,而在車輛不明原因着火後,車主一般都會報火警,消防部門出警後會對火災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出具相應證明文件。車主一般隻需要提交該證明文件即可完成初步舉證責任。而被告保險公司通常抗辯火災為自燃或不明原因引起,屬于保險條款的免責範疇,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其無法出示相關證據或相關部門無法認定火災原因的情況下,不能就此推定歸于免責範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約定支付保險金。
[責編:孫燕飛]
[來源:三湘都市報]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