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聊罵人最高處罰?微信群聊、QQ群等互聯網群組作為在線交流互動的網絡空間,成為許多人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管理員作為互聯網群組的管理者,能夠“踢人”,是區别于普通群聊成員的重要标志,而圍繞“踢人”權限也産生了許多糾紛,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群聊罵人最高處罰?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微信群聊、QQ群等互聯網群組作為在線交流互動的網絡空間,成為許多人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管理員作為互聯網群組的管理者,能夠“踢人”,是區别于普通群聊成員的重要标志,而圍繞“踢人”權限也産生了許多糾紛。
【案情回顧】
林某系微信聊天群“某業主群”的管理員之一,群成員僅限同小區産權物業業主。錢某于2019年受該群成員邀請加入群聊,2021年7月13日,該群管理員安某在群内面向全體成員發布通知,要求群内業主修改用戶名,格式為“樓号 房間号 姓名”,非業主和廣告商自動退群,并表示,不修改者将在一周後被移出群。7月23日,錢某在群内發布聊天言論,稱業主具體住址屬于個人隐私範疇,業主是否願意公示是業主的個人權利。林某在發言表示“不願意遵守群規就請退群”之後,将錢某移出群聊。
錢某認為,業主具體住址屬于個人隐私範疇,業主是否願意公開屬于個人權利,林某在“某業主群”發布管理信息,要求群成員修改群昵稱備注樓号、房間号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權,故将林某起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涉案糾紛産生于業主群,該群成立的目的并非替代物業管理或發布行政措施,而是小區基于業主身份互相識别設立的交流平台。因此,錢某是否選擇遵從涉案微信群規則,以及是否應被涉案微信群接納的事實判斷本身,應落入社會交往範疇,該行為并未創設民事法律關系,無需民事法律介入予以調整。法院裁定駁回錢某的起訴。
【法官說法】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封瑜接受“人民說法”欄目采訪時表示,互聯網群組依托于互聯網社交平台功能組建運行,群主或群管理員作為互聯網群組事實上的直接管理者,對于群組成員的行為具有管理義務,而平台也賦予了群主或群管理員“踢人”、禁言等管理手段。
“在本案中,林某行為并未直接侵犯到錢某的隐私權,并未刺探或不法獲得并使用錢某隐私,所以,即使将之落入到民法範疇考量,也不符合隐私權侵權責任要素。”封瑜說,但需要注意,互聯網群組并非法外之地,管理權限的行使應當遵守互聯網群組管理的相關規範。
據介紹,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網絡群組、論壇社區版塊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版塊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等,規範群組、版塊内信息發布等行為。“若因管理行為創建了民事法律關系并構成侵權,相關人員也要就作為或不作為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封瑜說。
來源: 人民網-法治頻道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