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戶口未遷出有拆遷賠償嗎?在農村征地、拆遷過程中,外嫁女是否享有安置補償的權利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我國法律對于“外嫁女”是否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以及能否享受與普通村民同等獲得安置補償待遇的問題,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規定,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外嫁女戶口未遷出有拆遷賠償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在農村征地、拆遷過程中,外嫁女是否享有安置補償的權利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我國法律對于“外嫁女”是否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以及能否享受與普通村民同等獲得安置補償待遇的問題,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規定。
外嫁女在遇到征地或拆遷時應當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村集體給出的補償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下面分幾種情況來讨論一下
一、拆遷過程中,外嫁女已經出嫁,但戶口還留在本村
戶口在拆遷完成前是否仍然在娘家村集體經濟組織,這是“外嫁女”是否享受娘家村民安置補償待遇的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即使外嫁女已經出嫁,但其戶口仍在娘家,那其仍有資格享受安置補償權益。根據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所以,村集體應當按照娘家戶口本上的人口,将戶口未遷出的外嫁女包含在安置補償的範圍内。
二、征地過程中,外嫁女已經出嫁的
土地是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重要生産資源和基本生活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期内,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如果“外嫁女”結婚後在婆家村集體還沒有分得土地,則娘家村集體不可将其承包土地收回。在此期間遇到土地征收,外嫁女作為集體土地的合法承包人,仍然是享有安置補償權利的。
三、外嫁女的子女應當享有什麼樣的權利?
外嫁女的子女在涉及征地拆遷時應當享受怎樣的安置補償權利,應當根據外嫁女子女的戶口來判斷。如子女戶口在娘家村集體,則按照娘家村集體的安置補償方案享受安置補償;如果子女戶口在婆家村集體,則按照婆家村集體的安置補償方案享受安置補償。
四、外嫁女農村戶籍,現在城市打工定居,應當享有怎樣的權利?
現實中越來越多“外嫁女”存在外出務工的情形。對于戶口仍在原籍的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各級黨委、政府一直以來都高度重視,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性政策和措施。其中,國務院于2006年出台的《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中明确指出,要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并通過适當方式行使民主權利。該意見雖非行政法規,但其明确傳遞出,即使“外嫁女”長期在外務工,也不能因此剝奪其所應享有的村民待遇。在涉及征地拆遷時,村集體也不能忽略外出務工“外嫁女”的安置補償權利。
五、外嫁女遇到娘家村莊、婆家村莊同時拆遷怎麼辦?
村民待遇倡導村民之間分配利益的标準要公平、平等,如果外嫁女遇到娘家婆家同時拆遷的情況,首先要看的是戶口,即外嫁女的戶口在那邊,則在那個村集體享受安置補償權利。如果“外嫁女”戶口在娘家,在娘家村集體之外沒有享受過安置補償待遇,則其在娘家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安置補償地位應予保障。但如果外嫁女已經在婆家村集體享受了安置補償,則不可再次要求娘家村集體進行安置補償。
有的土地征收部門經常以村民自治為由,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設定諸如“外嫁女”不具有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外嫁女”不能享受安置補償待遇等條款,僅以“外嫁女”身份問題,将其一律排除在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之外的做法,是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的。如村集體制定的安置補償方案或土地征收部門發布的征收文件,有“婚嫁不補償”的條款的出現,這屬于侵犯外嫁女的合法權益,外嫁女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要求娘家村集體重新作出安置補償方案或要求征收部門履行給付其土地補償費的補償職責。
根據法律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财産權利的内容。村民會議決議是村民自治的表現,但村民會議決議無權剝奪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和集體成員的收益分配權益。土地征收部門作為政府機關,其作出的行政行為也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作出的征收公告不可侵犯婦女的合法權益。因此,外嫁女在起訴要求拆遷安置補償的同時,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土地征收部門作出的征收文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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