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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子公司考核管理辦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7 22:36:07

國有企業子公司考核管理辦法(某市屬企業集團總部管理人員考核辦法)1

文/荊澤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考核管理人員履職情況,激勵管理人員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業務水平,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總部,年度考核對象包括集團公司總部高管、部室正副職、派駐二級企業财務總監和總部一般管理人員。

第三條 年度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以日常工作完成及出勤等情況為基礎,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第四條 集團公司成立總部考核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集團總部機關黨委委員和相關部室負責人組成。集團公司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等次、标準

第五條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具體内容如下:

(一),考核政治素質、思想品德和職業素養等方面的表現。主要包括:政治立場是否堅定,是否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品德高尚、大公無私;工作中原則性、事業心、責任感、政策性是否強。

(二),考核政策理論水平和組織、協調、執行能力,文字、語言、表達(歸納) 能力等方面的表現。主要包括:是否具有分析判斷事物準确性、周密性、敏感性、預見性、果斷性、條理性、靈活性的能力;是否具有決策、用人、協調、解決問題和計劃能力及創造、執行能力。

(三),考核勤奮敬業精神和勞動工作紀律等方面的表現。主要包括:是否具有積極的工作态度和事業心;工作中是否一絲不苟;平時是否肯學肯鑽、任勞任怨;是否做到不遲到不早退。

(四),考核完成工作指标、工作質量和效率、工作取得成果和績效、工作方法創新等方面的表現。主要包括:在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時質量是否好、數量是否多;完成工作任務過程中體現出來的組織效率和管理效率是否高;完成工作任務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否好;完成工作任務是否有好方法、好措施,是否創造性地完成工作任務。

(五),考核遵紀守法、廉潔從業等方面的表現。主要包括:是否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清正廉潔的有關規定和嚴格要求 自己,無違紀現象;是否自覺抵制不健康行為,遵紀守法、克己 奉公、廉潔自律。

第六條 年度考核結果以年度考核分值為基礎,根據德、能、勤、績、廉的綜合表現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一)确定“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高,做事公道正派、品行端正、堅持原則、敢抓敢管、熱情服務,執行集團各項規章制度和貫徹戰略統領堅決;

2.精通所在崗位必須的政策法規和業務知識,組織、協調、謀劃、執行能力強,具有很強的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改革意識、市場意識和創新精神;

3.工作盡職盡責、勤奮不怠、甘于奉獻、不計得失,嚴格遵守勞動工作紀律,無遲到早退現象;

4.在履職過程中,肯學肯鑽,能圍繞集團中心工作創新舉措,完成工作效率高、質量好、數量多、貢獻大;

5.自覺遵守黨和國家清正廉潔的有關規定,自覺抵制不良現象和行為,廉潔自律,無違紀現象。

(二)确定“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較高,做事有原則,服務意識強,能較好地執行集團各項規章制度和貫徹戰略統領;

2.熟悉所在崗位必須的政策法規和業務知識,組織、協調、謀劃、執行能力較強,具有一定的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改革意識、市場意識;

3.工作盡職勤奮,有奉獻精神,遵守勞動工作紀律,無遲到早退現象;

4.在履職過程中,能夠圍繞集團中心任務保質保量的開展工作,完成工作效率較高、質量較好;

5.遵守黨和國家清正廉潔的有關規定,廉潔自律,無違紀現象。

(三)确定“基本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一般,做事原則性和服務意識不強,能夠執行集團各項規章制度和貫徹戰略統領;

2.基本掌握所在崗位必須的政策法規和業務知識,組織、協調、謀劃、執行能力不突出,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改革意識、市場意識不強;

3.工作責任心不強,存在縮手縮腳、推诿扯皮、安于現狀、怕負責任、不願作為的行為,勞動工作紀律性不強,有遲到早退現象;

4.基本能做到圍繞集團中心任務開展工作,但工作效率不高、質量欠佳;

5.廉潔自律意識淡漠,但未造成嚴重後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為“不稱職”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較差,做事不講原則,品行不端,對集團各項規章制度和貫徹戰略統領執行不到位;

2.不熟悉所在崗位必須的政策法規和業務知識,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适應崗位要求;

3.缺乏責任意識,工作中時常存在縮手縮腳、推诿扯皮、安于現狀、怕負責任、不願作為的行為,無視勞動工作紀律,經常遲到早退;

4.不能做到圍繞集團中心任務開展工作,工作效率低、質量差,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及惡劣影響;

5.有違紀現象,并造成嚴重後果。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七條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被考核人根據本年度完成工作的情況,按照考核标準進行個人總結,填寫考核登記表,并在一定範圍内述職述廉(或書面述職述廉);

(二)對集團公司總部高管和部室正副職的考核,由集團領導(權重占40%)和各部室正副職(權重占30%)參加,填寫年度考核民主測評表,進行民主評議。并由各分管領導根據被考核人平時情況、個人述職述廉報告及對被考核人的民主測評彙總結果,并綜合二級單位黨政一把手對被考核人的民主測評結果(權重占30%)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三)對派駐二級企業财務總監的考核,由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和集團财務總監(權重占35%)、審計和風險管理部正副職(權重占25%)、财務部和組織部正副職(權重占10%)、審計和風險管理部成員(權重占15%)及派駐二級企業财務總監(權重占15%) 參加,填寫年度考核民主測評表,進行民主評議。并由分管領導根據被考核人平時情況、個人述職述廉報告及《财務總監派駐及管理辦法》的考核結果,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四)對集團公司總部一般管理人員的考核,由各部室正副職(權重占55%)和各部室一般管理人員(權重占45%)參加,填寫年度考核民主測評表,進行民主評議,并由所在部室正副職根據被考核人平時情況和個人述職述廉報告及對被考核人的民主測評彙總結果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五)對任現職不滿半年的總部管理人員,按原職務進行考核。

(六)召開集團公司總部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年度考核評審會,綜合年度考核民主測評成績及集團領導或各部室負責人的評語及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議,讨論确定被考核人等次。

(七)對拟定為“優秀”等次的,在總部範圍内公示。

(八)将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其本人簽署意見。

(九)考核工作結束後,将《總部年度考核登記表》進行歸檔。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運用

第八條 考核結果作為幹部選拔、工資晉升、職稱聘任和評選先進的依據。

第九條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優秀”等次的,享受年度 100% 年終獎,并在給予精神獎勵的同時,給予适當的物質獎勵,人數 比例控制在年度被考核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高管、部室正職,部室副職,派駐二級企業财務總監和一般管理人員比例分别為 2:2:2:4)。

第十條 一般管理人員連續三年以上被确定為“優秀”等次的,可提前晉升一級檔位工資。

第十一條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稱職”等次的,享受年度100%年終獎。

第十二條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基本稱職”等次的,享受年度 60%年終獎;連續兩年考核被确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取消年度年終獎,并提出誡勉;連續三年考核被确定“基本稱職” 等次的,調整工作崗位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不稱職”等次的,不享受年度年終獎,提出誡勉,調整工作崗位。在下一年度考核仍被确定“不稱職”等次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總部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考核工作進行領導、監督和審查。

第十五條 年度内違反總部《關于加強和改進集團總部工作作風建設的意見》規定,受到通報批評的或因病假、事假等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原則上不确定為“優秀”等次。

第十六條 新進集團總部人員,工作超過六個月的,須參加年度考核,确定等次;未超過六個月的,在年度考核中隻寫評語,不定等次;從集團系統内調入總部不足半年者,在原工作單位提供考核情況的基礎上,确認考核等次。

第十七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第十八條 被考核人如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向總部考核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書面投訴或申訴,總部考核工作領導小組進行調查、複核後,做出終審确定,并将情況反饋被考核人。

第十九條 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複、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總部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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