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暖和,露肉的季節又要到了!
不少愛美人士又開始為減肥發愁
“酵素梅”成了人氣減肥産品
當做零食吃,十分方便
但是,小心裡面非法添加了瀉藥
2020年4月23日上午,廈門思明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廈門某公司、劉某某不服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管行政處罰決定一案。
該案系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挂牌督辦查處的“食品中涉嫌非法添加匹克硫酸鈉”案件,亦是全國首例在食品中用匹克硫酸鈉當作酵素進行添加的行政處罰案件。
案件詳情
廈門某公司在生産經營的酵素梅、水晶酵素凍、益生菌酵母軟糖中添加匹克硫酸鈉(藥品)。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情節嚴重,決定對該公司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115961元;
2、處貨值金額127491元的三十倍罰款382473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3940691元。
3、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
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又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某作如下處理:
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請食品生産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産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該公司、劉某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
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有醫學專用術語
此處,強行科普
匹克硫酸鈉是一種具有潤腸通便功效的藥品,但是具有明顯的不良反應和副作用,必須憑處方、遵醫囑才能使用。例如大家做腸鏡、胃鏡的時候,醫生可能會給你開這藥清腸。
但是由于其對人體具有潤腸通便的藥理作用,一些非法商家為了達到減肥、健美等效果,而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匹可硫酸納。目前,國家有關機關已經發文嚴格禁止此類行為。
在法庭上
某公司和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各執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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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劉某某訴稱
第一,案涉抽樣檢測的程序違法。
第二,《食品中匹克硫酸鈉的測定》這一檢測标準不具有溯及力。
第三,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的認定缺乏有效證據,與自己實際經營情況相差巨大。
第四,認定匹克硫酸鈉為藥品缺乏依據。
第五,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參照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指導意見屬于規範性文件。
第六,本案量罰過重,過罰不當。
因此,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辯稱
第一,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某公司、劉某某生産經營的食品中添加匹克硫酸鈉(藥品)事實清楚、證據确鑿。
第二,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案涉行政處罰程序合法。
第三,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該公司生産經營的食品中添加匹克硫酸鈉(藥品)定性準确。
第四,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案涉處罰定性準确、處罰恰當。
因此,請求依法駁回該公司、劉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委托A公司和B公司生産,提供标識有其品牌的外包裝,并由其對外銷售,據此,應依法認定原告系案涉食品的生産和經營者。
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案涉匹克硫酸鈉系純度達100%的原料藥,被告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将此認定為藥品,符合法律規定。《中國藥典》是對藥品的規格标準的技術性規範,不是藥品認定的依據。
案涉匹克硫酸鈉的檢驗報告系基于現場查處A公司和B公司的産品和原料後進行的相關檢驗程序,檢驗報告送達A公司和B公司後,該兩公司對檢驗結果沒有異議,案涉檢測報告合法有效,被告以此作為證據查處原告的違法行為程序合法。
被告依照《産品質量法》确定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的計算方法,并按照某公司在網絡上銷售案涉同類産品的市場價格來進行計算,并無不當。
原告作為生産經營者,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法律明令禁止添加的藥品,性質惡劣。委托兩家企業生産違法食品,查處的貨值達12萬餘元,情節嚴重,據此,被告對兩原告作出案涉處罰,量罰适當。
綜上,被告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确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罰适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某公司、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在食品中非法添加
法律明令禁止添加的藥品!
性質惡劣!
必須嚴懲!
支持!力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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