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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3 0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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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

在這個屬于姐妹們的節日裡

我們整理了一份

女職工勞動保護秘籍

為各位姐妹送上貼心的“法律禮包”

女職工勞動權益如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為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國務院出台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我省也于去年3月20日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涉及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網正在不斷織密。

一、用人單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條例》第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錄(聘)用、定崗、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和裁員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視女性。

第八條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指自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一周歲止)内,除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期滿而孕期、産期、哺乳期未滿的,除女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外,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孕期、産期、哺乳期期滿。

二、女職工在以下“六期”享有特殊勞動保護

1.經期保護

宜春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閩小工說法②女職工勞動保護秘籍)1

《條例》第九條規定:從事連續四個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應當視具體情況安排其适當的工間休息。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每月向女職工發放衛生用品或者費用。

2.孕期保護

《條例》第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适應原勞動崗位的,經本人申請并出具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用人單位應當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适應的崗位。

宜春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閩小工說法②女職工勞動保護秘籍)2

第十條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三個月、七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每天應當在工作時間内安排其一小時的休息,并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内進行必要的産前檢查、休息視為勞動時間。

3.産期保護

宜春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閩小工說法②女職工勞動保護秘籍)3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符合《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産假為一百五十八天至一百八十天,具體天數由用人單位規定,男方照顧假為十五天。

女職工懷孕流産的,根據具有人工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證明,享有産假。懷孕三個月以内流産的,産假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産的,産假為四十二天;懷孕七個月以上流産的,産假為九十八天。

第十六條規定:女職工在法定産假期間,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生育津貼。符合《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貼發放天數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天,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懷孕流産的,生育津貼發放天數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生育津貼按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每月三十天進行折算。國家機關、财政核撥或者核補的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期間仍按原渠道領取工資,不享受生育津貼。

4.哺乳期保護

《條例》第十條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單位每天應當在工作時間内安排其一小時的休息或者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并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内進行必要的休息或者哺乳時間視為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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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育兒期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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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鼓勵用人單位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育兒假。

6.更年期保護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的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診斷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經治療效果仍不顯著,且不能适應原勞動崗位的,經本人申請,雙方協商同意,用人單位為其暫時安排适宜的工作。

宜春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閩小工說法②女職工勞動保護秘籍)6

三、女職工勞動保護事項應納入集體協商

《條例》第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女職工的勞動權利,改善女職工的勞動條件,并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相應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應當将女職工勞動保護内容納入企業集體合同。

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本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負責。

四、女職工體檢

《條例》第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每兩年至少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含婦科檢查的健康體檢,三十五周歲以上女職工應當增加乳腺癌、宮頸癌篩查項目,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将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女職工本人。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勞動生産特點,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在處理女職工性騷擾投訴時,應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隐私。

六、女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當如何維權?

按照《條例》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争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有關申訴、控告、檢舉不及時調查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趙芳、曾蓓茹

制圖:雷琳、謝政藝

校對:黃雯倩

資料來源:福建人社、省總工會權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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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八閩工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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