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 是全世界水平最高的籃球聯賽,因此他也許也擁有一套最為專業的遊戲規則,球員合同更是如此,在那麼多年的發展過程中,NBA的球員合同有了很多改變的地方,以下這些名詞相信大家都有聽過,但是球迷們都搞懂了他們是什麼意思了嗎?
1、球員選項
球員選項一般出現在NBA合同的最後一年,球員有權決定是否履行最後一年的合同,不履行的話,球員就會成為自由球員
2、球隊選項
NBA聯盟在同球員簽訂合同的時候,最後一年往往有不确定因素,球隊有權力去選擇是否執行最後一年的合同。
3 、羅斯條款
這是NBA停擺過程中球員争取來的産物,羅斯條款是隻有那些曾在新秀合同期間當選過MVP,或者是曾在全明星票選中兩次以首發身份入選全明星賽,亦或是曾兩次入選年度最佳陣容(無論是第幾隊)的球員有資格利用“羅斯條款”拿到一份大合同。這個條款可以獎勵那些表現突出的新秀。
4、伯德條款
這也是一個時代的産物,80年代聯盟為了制造湖人和凱爾特人對峙的局面,采取寬大措施,讓凱爾特人可以留住伯德,主要的意思就是當一個球員必須在沒有被買斷,或者沒有以自由人身份更換東家的情況下效力三個賽季,他就可以用超過工資帽的最高金額續約,人們也常稱呼伯德條款為鳥權。
5、中産條款
這也是NBA停擺期的産物,這是對于那些超過工資帽的球隊,每年有一個機會用中産合同來簽約自由球員,但是該球員薪水不計入奢侈稅,每一年中産合同根據平均工資來确定,每一年金額都不同
6、老将底薪特例
為了保障效力7年以上的老将,符合規定的球員可以和球隊簽下一份為期一年薪水不低于110萬美元的合同,那些超級強隊很喜歡用這個特例簽下有能力的老将補充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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