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人匆匆忙忙,隻為碎銀幾兩”,人的生活需要物質支撐,沒有物質空談精神是很不實際的,所以對于錢财一項,人當然要看重,好比把錢存到銀行裡面就是尋求安全保障為将來做打算,銀行辦理儲蓄業務,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則,讓儲戶能夠心安,根據儲蓄管理條例,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是基本要求。
儲戶與銀行之間本質上是一種合同的關系,所以同樣受到合同法約束,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應該按照合約要求履行自己的義務,不能随意變更或者解除。
正因為有了這樣的前提條件,人們才可以放心辦理儲蓄業務,不過有時候因為種種複雜的緣故,遭遇存款不予兌現的例子也有,正如我們今天回顧的這樁舊案,2009年9月,河北滄州青縣的駱先生拿着一張比較“古老”的存單到銀行去辦理取款業務,結果令他大吃一驚。
按照駱先生的預計,這次取款應該能取出9萬多元的,但銀行的工作人員卻告知他,按照相關規定,銀行最多能兌現9000多元本息,一下子縮水到百分之十,駱先生無論如何也接受不了,他拿着這張存單回憶起20年前自己存錢時得到的承諾,再對比眼前,簡直欲哭無淚。
事情要從1989年說起,駱先生原本是個生意人,那時候手頭還是有些積蓄的,恰好當時他喜得貴子,有道是“父母之愛子必為之計深遠”,小孩出生沒多久,駱先生已經想到娃讀大學需要錢了,于是他決定往銀行裡存一筆錢,哪怕自己以後生意虧了,也不能窮孩子。
于是,駱先生四處了解各大行的儲蓄業務,正好當時農行青縣支行開展“生活基金”儲蓄業務,什麼樣的儲蓄最吸引儲戶呢,當然是利率高又能有穩定回報的了,這項業務在當時就很吸引駱先生,他聽了銀行工作人員的仔細介紹,又拿着那張《“生活基金”儲蓄可得利息一覽表》一看再看,為高息儲蓄心動了。
當時銀行的宣傳點就是讓儲戶為未來的生活提前做好打算,比如孩子結婚、上學,自家蓋房子,生病受傷需要花錢什麼的,提前存一筆風險金,就不怕到時候隻能四處求人了,畢竟求人不如求己。
再說了,這儲蓄業務利息高,就拿駱先生一次存了2000元并選擇了最長的存期20年說,按照現行利率加保值模式的計算方式,20年到期後,加保值算出來就有9萬多,即使不保值也有4萬多。
那個年代2000元對一般人而言絕對不算是一筆小錢,駱先生一次存2000元不僅僅出于對孩子的愛,也出于對銀行的信任,隻是他沒想到20年過去自己會因此和銀行起糾紛,20年能讓多少事情發生變化呢?
時代變了,銀行的工作人員變了,業務變了,駱先生的白頭發也增多了,兒子長大了,他差點都忘記自己還有這麼一筆存款的事,但2009年,駱先生突然憶起這筆存款,想不到時光如梭,20年竟然過得這麼快,他一邊感歎着一邊翻出存單與當年的利息表等趕去銀行準備将本息全部取出來。
時隔20年,不知道這存單還能不能得到銀行承認呢?駱先生一開始懷疑過,但後來一想自己所有手續都合規,存單上的公章都清晰可辨,大銀行不至于為這麼一筆存款不認賬壞自己口碑,事情一開始如駱先生所料,雖然已過去整整20年,當年的“生活基金”儲蓄業務銀行還是承認的。
所以駱先生的存單真實性也得到了肯定,駱先生高興極了,以為能拿9萬多元,誰知下一秒銀行工作人員的話就讓他笑容消失了,對方告訴他,9萬多元本息無法全部兌現,理由是,一來根據國家規定,存期沒有20年,最長就5年,二來這筆存款的利息太高了,不符合央行規定,雖然說利率不高于3.6%的規定是在駱先生辦理儲蓄業務之後,但他們也不敢違反。
按駱先生的設想,存20年拿到9萬多元,也算是保值,可如果隻拿9000多,自己當初存款有啥意義?工作人員則表示,其實不是銀行沒錢,故意賴賬,9萬多元對銀行而言不是什麼傷筋動骨的大數目,隻是規定擺在那兒,如果按照駱先生要求的給了,到時候一查出來違規操作,沒法交代。
所以他們不敢按駱先生所說的兌現9萬多元,就連9000多元都已經是在規章制度内能找出來的維護儲戶利益的最優辦法了,按照現行的規定定存最長期限5年到期未取應該自動轉為活期,那樣駱先生能拿到的錢還不足9000,他們按照四個5年定期的利率給駱先生計算本息,才有9000多元。
駱先生很生氣,同樣生氣的還有當地一名姓胡的女士,原來,胡女士的父親在1989年也辦理了和駱先生一樣的業務并且都選了20年期限的按現行利率加保值模式,當時胡父為未來着想,咬咬牙存了自己一年半的工資600元,沒想到20年過去銀行稱隻能兌現2000多元,多年過去,胡女士一個月的工資都不止2000元了,簡直是血虧。
按照原來的計算方式,胡女士應該能拿到兩萬塊錢的。氣不過的胡女士和駱先生将農行青縣支行訴至法院,要求銀行按照當年的承諾兌現本息,前面提到銀行和儲戶之間本質上是一種合同關系,那麼,根據原《合同法》的規定,什麼樣的合同才無效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顯然當年駱先生也好,胡老爺子也好,他們與銀行之間的這種合約關系都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的規定,但青縣法院最後雖然認可駱先生與胡女士所持存單合法有效,卻判定按9000多元和2000多元的本息兌現,對這一結果,兩人均表示不服氣,随後向滄州中院提起上訴。
銀行拒絕按當年的合約兌現是因為時限過長、利息過高,不符合規定,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待這件事,不管銀行内部接到的通知或規定怎麼說,都不屬于法律法規的範疇,不能以此為由讓儲戶損失利益買時間的單,本案最後的具體結果未知,不過我們能由此注意到,其實類似的長期存單糾紛案例,并非都是儲戶吃悶虧。
比如深圳就有這麼一個例子,一位範先生辦理定存業務時約定的年利率為17.1%,存了五十萬,為期八年,多年後除了本金,應該兌現59萬的利息,到期後銀行也因為利息太高拒絕兌付,範先生為此訴諸法院,深圳當地法院判決雙方儲蓄合同有效,銀行應該如數兌現當年約定的本息。
無論如何,這類因銀行内部規則變動導緻的損失,都不應該由儲戶來承擔。
作為儲戶,在辦理存儲業務時為了盡可能保護自己的利益,除了仔細閱讀了解條款之外,最好也及時跟進金融規定的變化,及時應對,駱先生當年辦理的高利息儲蓄有銀行業發展摸索需要的原因,但曆史遺留問題本就不應該讓儲戶吃風險,這嚴重違背了契約精神,僵硬的規定,隻會失掉最寶貴的信任。
(當事人均為化名,部分圖片為網圖。原創文章,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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