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這一法律術語,沒怎麼學過法律的朋友可能不太熟悉,但是這一法律概念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比較常見的,特别是交易一方“存在”公司的情形,存在之所以打引号,因為您覺得可能是在跟公司交易,但是由于該自然人不構成表見代理,最終公司可能是不會承擔責任的,您的交易目的可能就落空了。
“表見代理”的意思是跟您交易的行為人是無權代理,也就是說該人根本沒有取得被代理人(以下簡稱“公司”)的授權,但是該人的種種行為讓您覺得他有代理權,您也有理由相信該人有代理權,能夠代表公司,在這種情況下,該人就構成了表見代理,雖然事實上不具有被代理人的授權,但該人的行為能夠約束到公司,公司應當擔責。這裡問題就來了,是不是覺得對公司不太公平,實則這個制度的設計是公平的,認定表見代理沒那麼容易,如果認定了,那公司肯定是存在管理問題的,存在問題承擔責任,就無可厚非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9〕40号《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四部分“正确把握法律構成要件,穩妥認定表見代理行為”第13條以及第14條可知,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注:現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的表見代理制度不僅要求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對人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從上述規定可知,認定構成表見代理的标準很高,主要有兩點:
第一,行為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比如您跟對方所屬公司存在交易已經一年了,跟您對接的人一直是“甲”,公司付款也都正常。但是,一年後您讓公司付款時,公司否認存在交易,稱“甲”已經離職,是其個人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甲”就具有代理權的表象,喪失代理權時公司也沒有以合理的方式告知您,所以公司應當承擔責任,公司擔責後,可以向“甲”追償。
第二,您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善意且無過失”又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您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為屬于代理權限内的行為;二是您已經盡了充分的注意義務,沒有過失。
再舉一個相反的例子,您的公司跟A公司交易,賣給A公司一批設備,價值上百萬,跟您談交易的行為人不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沒有向您展示取得了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乙稱與A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親兄弟,您一看工商注冊信息,也确實是,事實上也是。這時您覺得靠譜,該行為人應當具備代理權,但是您交貨後,A公司遲遲不付款,起訴後才發現該行為人根本是無權代理。這時您就不能構成“善意且無過失”,親兄弟的關系,不能構成法律上具有代理權的表象,您沒有審查對方授權,是存在過失的。這時,您敗訴的風險就極大了,敗訴後隻能向該行為人主張貨款了,該行為人是否有支付能力,就不一定了。
綜上,您在交易的過程中一定要仔細核實對方是否有代理權,做到“善意且無過失”,這樣在打官司的時候才能掌握主動權,才能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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