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與體罰有什麼不同?近日,《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條例》用專章形式對教育懲戒與違法處理作出詳細規範,在全國率先通過立法明确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教育懲戒與體罰有什麼不同?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近日,《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條例》用專章形式對教育懲戒與違法處理作出詳細規範,在全國率先通過立法明确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
教育懲戒權,顧名思義,就是指老師對學生的不當行為——如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争搶、強迫傳抄作業等——進行制止、批評,并以适當措施加以懲戒的權利。在形式上,有點名批評、适當增加運動要求、課後留校教導等。然而,對于懲戒權的明确,有些人則不以為然,甚至将其同倡導體罰畫上等号。實際上,無論是傳統還是現代的教育理念,對教育的嚴格要求從未改變。不懂懲戒權之必要,也就不懂得教育之本質。
一方面,教育建立在師生平等交流之上,老師與學生的區别,不過在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而已,并無所謂高低貴賤。但另一方面,正确人生觀、價值觀的養成是衡量教育教學的一把标尺。學生犯錯誤了,不縱容不姑息,以略施小懲的方式助其改正和成長,這也是為人師者的職責。所以說,在一段良好的師生關系當中,尊重不等于縱容,懲戒也不等于侮辱。懲戒權的明确,無非是讓老師能更好地對教學負起責任,把正确的行為規範印刻在學生心中。
其實,就在《條例》以專章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規範的同時,不得對學生體罰、變相體罰或打罵、辱罵及實施其他侮辱人格尊嚴行為的要求也得到進一步強調。可見,無論是方式方法,還是适用情形,教育懲戒權的使用都有其明确的界限。若還把懲戒和體罰混為一談,那隻是對《條例》本意的曲解和違背。 (毛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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