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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有哪些分類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2 01:13:38

故意傷害有哪些分類?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立案标準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應當立案故意傷害他人,隻有達法定的輕傷,重傷标準時,才構成本罪,予以立案 犯罪構成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死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内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不認為是犯罪隻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确定是故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并已着手實施的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在故意傷害緻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緻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别故意傷害緻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死同過失緻人死亡的主要标志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一、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後者則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人體的内部,造成内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采取什麼樣的方式,隻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二、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如果某種緻傷行為為法律所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有益于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對于具有激烈對抗性體運動項目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緻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項目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沖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隻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态,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輕傷,是指由于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的損傷鑒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并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定罪标準罪與非罪一、區分本罪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l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隻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并不傷及人體的健康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并非絕對,而隻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後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于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隻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需要指出,有時毆打行為與傷害行為在外表形式及後果方面沒有什麼區别例如拳打腳踢,有時隻造成輕微疼痛或一點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這種情況下,如何甄别行為人的行為的,不能僅以後果為标準,不能簡單地認為,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為而應符合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出于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緻人傷害或死亡司法實踐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腳造成後果的行為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二、區分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故意傷害罪的構成,除未遂形态外,都須以造成被害人傷害為前提刑法第234條對故意傷害罪的規定,隻在第2款明确定了“重傷”的一種情形,第1款實際上指的是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情形有人認為,損傷程度凡是沒有達到刑法第95條規定的重傷标準的就是輕傷;有傷害造成重傷的,就是造成輕傷的故意傷害罪,這是不正确的因為對人體的損傷除了重傷害外,還包括輕傷和輕微傷害兩種情況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并不包括輕微傷害在内,在一般情況下,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傷是輕傷還是輕微傷,決定了對人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應否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因此,區分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是有十分重要意義的區分輕傷害和輕微傷害主要應根據以下原則來進行:凡是傷伴有輕度器官功能障礙,受傷當時或治療過程中對生命均無危險,或治療後隻勞動能力有輕度下降的,都屬于輕傷;凡是損傷僅僅引起機體暫時和輕微的反應基本不影響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複的,就屬于輕微傷害“(表皮擦傷、小範圍的皮下血腫以及一些極輕微的骨折等輕傷害與輕微傷害區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自行修複一般說來,輕微傷害不需要專門的手術治療,人體通過自身的代謝功能便能使其複原,或者僅采取簡單的醫療手段和護理就能使傷快痊愈而輕傷害在通常情況下都必須進行專門的治療,有時還需要特殊護否則傷勢就有可能惡化、感染或引起其他嚴重的并發症和後遺症三、區分本罪與故意殺人既遂、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的界限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使沒有造成死亡結果,應定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傷害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即使由于傷勢過重,出乎其意外地導緻死亡的應定故意傷害罪故意内容問題屬于主觀意識範疇主觀意識支配、制約客觀行為;客觀行為反映主觀意識、檢驗主觀意識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體内容,必須全面綜合、分析案件的各種事況不能簡單地根據某一事實做結論 量刑标準犯本罪的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緻人重傷的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故意傷害有哪些分類?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故意傷害有哪些分類(什麼樣的行為算是)1

故意傷害有哪些分類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立案标準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應當立案。故意傷害他人,隻有達法定的輕傷,重傷标準時,才構成本罪,予以立案。 犯罪構成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死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内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不認為是犯罪。隻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确定是故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并已着手實施的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在故意傷害緻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緻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别故意傷害緻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死同過失緻人死亡的主要标志。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一、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後者則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人體的内部,造成内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采取什麼樣的方式,隻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二、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如果某種緻傷行為為法律所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有益于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對于具有激烈對抗性體運動項目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緻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項目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沖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隻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态,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輕傷,是指由于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的損傷。鑒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并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定罪标準罪與非罪一、區分本罪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l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隻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并不傷及人體的健康。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并非絕對,而隻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後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于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隻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需要指出,有時毆打行為與傷害行為在外表形式及後果方面沒有什麼區别。例如拳打腳踢,有時隻造成輕微疼痛或一點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這種情況下,如何甄别行為人的行為的,不能僅以後果為标準,不能簡單地認為,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為。而應符合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出于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緻人傷害或死亡。司法實踐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腳造成後果的行為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二、區分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故意傷害罪的構成,除未遂形态外,都須以造成被害人傷害為前提。刑法第234條對故意傷害罪的規定,隻在第2款明确定了“重傷”的一種情形,第1款實際上指的是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情形。有人認為,損傷程度凡是沒有達到刑法第95條規定的重傷标準的就是輕傷;有傷害造成重傷的,就是造成輕傷的故意傷害罪,這是不正确的。因為對人體的損傷除了重傷害外,還包括輕傷和輕微傷害兩種情況。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并不包括輕微傷害在内,在一般情況下,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傷是輕傷還是輕微傷,決定了對人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應否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因此,區分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是有十分重要意義的。區分輕傷害和輕微傷害主要應根據以下原則來進行:凡是傷伴有輕度器官功能障礙,受傷當時或治療過程中對生命均無危險,或治療後隻勞動能力有輕度下降的,都屬于輕傷;凡是損傷僅僅引起機體暫時和輕微的反應基本不影響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複的,就屬于輕微傷害“(表皮擦傷、小範圍的皮下血腫以及一些極輕微的骨折等。輕傷害與輕微傷害區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自行修複。一般說來,輕微傷害不需要專門的手術治療,人體通過自身的代謝功能便能使其複原,或者僅采取簡單的醫療手段和護理就能使傷快痊愈。而輕傷害在通常情況下都必須進行專門的治療,有時還需要特殊護否則傷勢就有可能惡化、感染或引起其他嚴重的并發症和後遺症。三、區分本罪與故意殺人既遂、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的界限。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使沒有造成死亡結果,應定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傷害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即使由于傷勢過重,出乎其意外地導緻死亡的應定故意傷害罪。故意内容問題屬于主觀意識範疇。主觀意識支配、制約客觀行為;客觀行為反映主觀意識、檢驗主觀意識。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體内容,必須全面綜合、分析案件的各種事況。不能簡單地根據某一事實做結論。 量刑标準犯本罪的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緻人重傷的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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