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青海省消防條例》是2010年11月24日青海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距今已有11年的曆史。但随着社會的不斷進步與發展,一成不變的消防條例已不能完全滿足不斷變化的消防安全管理需求和新版《消防法》的有關規定。為了緊跟時代發展的步伐,2021年5月起,省消防總隊聯合省人大、省司法廳就《青海省消防條例》相關内容的修訂多次進行研讨、論證。新版《青海省消防條例》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阿消就帶大家來一起學習一下《青海省消防條例》吧~
《條例》對重點單位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确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标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公衆聚集場所營業期間應當加大巡查頻次和夜間巡查;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對職工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消防安全培訓和演練記錄應當存檔兩年以上備查;
(五)應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控、物聯網系統等措施預防火災。
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等單位和養老服務、兒童福利、社會福利、救助管理等機構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含火災發生時保護嬰幼兒、學生、老人、殘疾人、患者的相應措施。
《條例》對村(居)民委員會消防工作職責是如何明确的?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識宣傳教育;
(三)定期開展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隐患;
(四)建立志願消防隊,開展火災自防自救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條例》對物業服務人有哪些要求?
物業服務人應當對管理區域内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業主應當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履行相關義務。
物業服務人承接物業項目時,應當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并将查驗結果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或者全體業主。
物業服務人對搭蓋違章建築或者堆放雜物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稿件來源:青海消防
監制:馬吉玉
責編:張亞驕
編輯: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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