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一個技巧,不怕經營者不退賠!更不用年年等3.15這一天!
黃璞琳
(歡迎在文尾點擊訂閱“璞琳說法”)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工商總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八、九、十條,則具體列舉了經營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擔責的情形,如,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賠等訴求,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未予滿足且超過15天的。
因此,消費者就其與經營者之間的消費糾紛向工商等執法機關投訴後,若經營者對消費者合理訴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工商等執法機關不能簡單地終結行政調解,而應當也有必要提醒經營者若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擔責屬違法行為,将依法受到行政處罰。出現此類情形時,消費者可積極主動地向工商等執法機關提出,對經營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合理退賠等訴求的違法行為,務必依法予以行政處罰。2015年,北京市工商局朝陽分局就對某電商屢次删單且在調解中拒絕消費者合理訴求的行為,認定為構成對消費者提出的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違法行為,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頂格處以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所以,隻要消費者訴求合理,并靈活而堅決地督促工商等執法機關依法查處經營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違法行為,相信大多數消費者權益受損事件能夠及時得到有效解決,相信能以此倒逼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妥善解決消費糾紛。
——————————————————
3.15快到了,你知道消費維權該找誰投訴嗎?
消費維權時如何固定證據?
影樓制作的藝術照底片,消費者需要另外購買嗎?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