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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無小事日常防火很重要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9 23:15:26

  在2019年12月2日,晚上21點左右,在沈陽渾南新區的一商住樓,因外牆保溫材料發生了大火,原本火勢在五層樓,但因離居民樓最近的消防通道卻被數輛汽車堵塞,緻使消防車輛無法靠近,緻使大火瞬間竄到了25層。最終當大火撲滅後,消防通道前所停車輛的車主卻發話稱:樓上着火跟我停車有何關系?

消防安全無小事日常防火很重要(消防安全早知道)1

一、性質認定

關于車輛停在消防車道的問題,相關法律有明确規定:《消防法》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從法條可知,車輛停放在消防通道屬違反《消防法》規定;小區發生火災,違停車輛阻礙了救護車通行,其行為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如若車主的行為更加偏激,阻礙救護車實施正常的施救,其行為涉嫌構成妨礙公務罪。能否構成故意殺人罪或失火罪?筆者認為很難,雖然違章車主的行為構成不作為,但危險源并不是其造成的,其也沒有法定職責消除危險源,僅有配合消防車正常執行公務的義務。

二、占用消防通道原因

機動車占用消防通道無外乎小區内私家車過多,地上免費停車位過少,該問題基本無法解決,停車位規劃少是曆史遺留問題、車主買不起地下停車位是經濟能力問題;外來車輛臨時停車,該問題需物業人員認真負責;停放在消防車道,小區物業工作人員裝作沒看見,該問題也是物業工作人員問題。小編認為最主要原因在于車主明知停放在消防車道違法,但多次違法停放未收到處罰,實質上是鑽了法律的空子。法律有何空子?《消防法》雖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但《消防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隻規定占用消防車道阻礙了消防車執行公務時才會被處罰,對車輛平時占用消防車道應承擔何種責任未明确規定。這是目前法律不完善的地方,這種不完善縱容了車主占用消防車道,《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規定了機動車行駛禁止行為,并規定了處罰内容,依然有人違反交規;消防法對處罰内容不予規定,機動車主當然對此可以置之不理。——有時真的是“沒有處罰,就沒有威懾力”。

三、解決辦法

第一個要解決的問題是,法律應明确規定機動車平時占用消防車道應承擔何種責任,是處以罰款還是扣分加罰款。因車輛占用消防車道可能會帶來的人員因得不到施救而死亡的危害結果,這種危害結果并不比闖紅燈危險程度低;結合車輛占用占消防車道影響消防車執行公務罰款500元的法律規定,小編傾向于規定“占用消防車道的,記6分并處罰款300元”。

第二個解決的問題是,執法主體的問題。《消防法》規定“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該條如何解釋?如若作縮小解釋,隻有占用消防車道影響消防車通行才需承擔責任;如若做擴大解釋,将該款分割成兩個行為“一是妨礙消防車通行;二是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道”,則法律規定了占用消防車道的法律責任。但執法權歸誰?是消防部門還是公安機關?交警叔叔是否可以依據該規定執法?小編認為對小區内車輛停放情況,交警部門應當有權對其執法,這并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道路”的限制。而且這種執法不僅包括對車輛占用消防車道的執法,也應包括對車輛亂停亂放的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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