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概述」
1.質權的特征
(1)質權是一種約定擔保物權。
(2)質權的客體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動産或者權利。
(3)質權是轉移占有的擔保物權,質押期間,質押财産轉由質權人占有。若是以權利設質權,有權利憑證的,要将權利憑證轉移占有,沒有權利憑證的,辦理出質登記。
2.質押合同
(1)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要式合同),除法定或約定外,自雙方在合同書上簽章,即成立并生效。
(2)質押合同生效後,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依約交付質物,出質人不交付的,應當基于合法有效的質押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3.質押權
有效合同 交付(移轉占有)=動産質權。即以移轉标的物的占有為成立要件,即動産質權的設立采“公示生效主義”。
|「動産質權」
1.動産質權的特征
動産質權以債權人占有質物為生效條件。移轉質物的占有是質權與抵押權的根本區别。
2.交付質押财産是質權的生效要件
動産質權變動,交付時設立。
(1)當事人不得約定不交付标的物,約定的,約定無效(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2)隻能是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和指示交付而不能是占有改定(實踐中的表現形式為約定由出質人或出質人的代理人代為占有質押财産,此時質權不生效)
(3)質權人将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後,不得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
理解為質權消滅更為妥當。理由在于,質權是留置型擔保,目的在于通過占有債務人的财産,一方面對債務人産生心理壓力,從而迫使其盡快清償債務,另一方面防止債務人處分擔保财産,保障債權人優先受償。占有之後再返還,本質上是通過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設定質權,違背動産質權設立的目的。
(4)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複原狀、返還原物(如質物因遺失、被盜、被侵奪或其他情形,質權人已失去事實上的管領力,如不能請求返還,動産質權自應消滅。但是,質權人雖喪失占有,但在能依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時,質權仍不消滅)
(5)約定的出質财産與實際移交的财産不一緻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财産為準。
(6)從物随同質押财産交付于質權人占有時,質權的效力及于從物,從物未随同質押财産交付于質權人占有時,質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
3.流動質押的設立與監管人的責任
在流動質押中,經常由債權人、出質人與監管人訂立三方監管協議,此時應當查明監管人究竟是受債權人的委托還是受出質人的委托監管質物,确定質物是否已經交付債權人,從而判斷質權是否有效設立。
(1)如果監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托監管質物,則其是債權人的直接占有人,應當認定完成了質物交付,質權有效設立。監管人違反監管協議約定,違規向出質人放貨、因保管不善導緻質物毀損滅失,債權人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如果監管人系受出質人委托監管質物,表明質物并未交付債權人,應當認定質權未有效設立。
(3)盡管監管協議約定監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托監管質物,但有證據證明其并未履行監管職責,質物實際上仍由出質人管領控制的,也應當認定質物并未實際交付,質權未有效設立。此時,債權人可以基于質押合同的約定請求質押人承擔違約責任,但其範圍不得超過質權有效設立時質押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監管人未履行監管職責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責任。
4.質權人的權利義務
(1)孳息收取權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享有孳息收取權。僅是孳息收取權而非孳息的所有權,孳息的所有權依然歸出質人所有。質權人收取孳息後的處理分三步:先後抵充收取孳息的費用;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的清償。
(2)處分權
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财産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内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與抵押權的放棄法律效果相同)。
(3)保全質物的權利
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财産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财産,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将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4)妥善保管義務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财産的義務。因保管不善緻使質押财産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财産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将質押财産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财産。
(5)及時行權義務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财産。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6)質物或餘款返還義務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出質人提前淸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财産。質押财産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
|「金錢質權」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2.核心:須完成出質金錢的交付,交付給債權人管領控制。
3.金錢作為一種特殊的動産,可以用于質押。金錢質押作為特殊的動産質押,不同于不動産抵押和權利質押,還應當符合金錢特定化和移交債權人占有兩個要件,以使金錢既不與出質人其他财産相混同,又能獨立于質權人的财産。
|「權利質權」
1.有價證券類
(1)交付生效:五類債權證券(彙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兩類物權證券(倉單、提單)。均有權利憑證。
(2)登記生效:無權利憑證的,以出質登記為生效要件。
(3)背書對抗:以票據出質的,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以公司債券出質,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不得對抗公司與第三人。
2.基金份額、股權質權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3.知識産權中财産權質權
以注冊商标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産權中的财産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知識産權中的财産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産權中的财産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4.不動産收益權出質,如,不動産的未來租金等;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産收益權。
5.應收賬款質權(即債權質權)
(1)普通債權出質=意思主義 通知次債務人。
債權出質≈債權買賣,因此參照債權讓與的相關規則。甲乙之間債權質權協議生效時,債權質權設立。甲乙債權質權協議通知次債務人丙時,對次債務人丙發生效力。即甲可要求丙直接還款,且優先于乙的其他債權人丁受償。
(2)應收賬款債權出質=登記生效主義。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次債務人接到通知應停止向原債權人清償的行為。次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抗辯或抵銷,可以對新債權人(債權質權人)主張。
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3)債權質權的訴訟
可以“上家”告“中家”和“下家”。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債務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次債務人)。
可以“上家”告“下家”:質權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次債務人)。以登記作為設立要件的權利質權,其存續期間為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後請求塗銷登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貳】質權的二級市場:轉質
以質權人名義将他人之物去設質,叫轉質。出質人同意則為承諾轉質;出質人不同意則為責任轉質。以所有權人名義将他人之物去設質,叫無權處分,對接收人的善意取得質權。
|「承諾轉質」
1.質權人經出質人同意,将質物轉質給第三人,第三人取得轉質權。
2.轉質權優先于原質權。轉質權擔保的債權額度不得超過原質權擔保的債權額度,超過部分無優先受償效力。
|「責任轉質」
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将質物轉質給第三人,第三人不能取得轉質權。因為質權人轉質時,明明白白告訴第三人這個質物是出質人的,第三人必然構成惡意,故不能取得轉質權,但是根據物債兩分原則,該責任轉質合同有效。【叁】留置權
|「留置權成立要件」
1.債權已到期。
2.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包括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行紀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基于合同性質定作人、托運人、委托人、寄存人需移轉動産于承攬人、承運人、行紀人、受托人、保管人占有)。但是遺失物的拾得人并非合法占有失主的動産,不屬于合法占有,不得行使留置權。
3.動産的占有和債權的發生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即具有牽連關系,商事留置權除外)
4.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當事人雙方可以事先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适用)
|「留置權的分類」
1.民事留置權:自然人和自然人、自然人和企業之間(上述四個要件均需滿足)。
2.商事留置權:企業和企業之間(隻需滿足三個要件,不需要具有牽連關系)。
|「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留置權人的權利
(1)留置标的物(不可分留全部,可分留部分)并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2)必要保管費用返還請求權。
(3)優先受償權。
2. 留置權人的義務
(1)保管留置物,保管不善緻損須賠償。
(2)未經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處分留置物,因此緻損須賠償。
(3)積極行使留置權,怠于行使的,債務人有權請求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财産。
(4)債權實現後,應返還留置物。
|「留置權的實現」
1.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财産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産除外。
2.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财産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财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财産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留置權的消滅」
1.留置權人對留置财産喪失占有。
2.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
【肆】擔保物權之間的競合
|「抵押與抵押競合」
1.動産:登記有先後、登優于未登、同時登或均未登按債權比例。
2.不動産:登記有先後、同時登按債權比例。
|「抵押與質押競合」
基本規則:一看設立先後;二看登記與否。
(1)先抵後質:登記抵押>質押>未登記抵押。
(2)先質後抵:質押>登記抵押>未登記抵押。
|「留置權的優先效力」
1.同一動産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産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留置>抵押或者質押
為何作為法定擔保物權的留置權優先呢?其法理基礎在于,留置權擔保的是留置權人已經付出勞務的費用,而抵押與質押通常擔保的是普通債權,勞務費用應當獲得優先保護。
2.留置權不優先的情形
(1)留置權人将留置的财産進行抵押;(2)留置權人将留置的财産進行出質。
|「抵質留三者競合」
1.先抵後質:留置>登記抵押>質押>未登記抵押。
2.先質後抵:留置>質押>登記抵押>未登記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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