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責任險(簡稱三責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緻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财産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同時,若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此發生仲裁或訴訟費用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以外賠償,但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緻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第三者責任險财産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但因事故産生的善後工作,保險人不負責處理。
名詞解釋(1)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這裡有兩層含義:一是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指持有駕駛執照的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及他們的直系親屬或被保險人的雇員,或駕駛人使用保險車輛在執行被保險人委派的工作期間、或被保險人與使用保險車輛的駕駛人具有營業性的租賃關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駕駛人必須持有有效駕駛執照,并且所駕車輛與駕駛執照規定的準駕車型相符。隻有“允許"和“合格"兩個條件同時具備的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時,保險人才予以賠償。保險車輛被人私自開走,或未經車主、保險車輛所屬單位主管負責人同意,駕駛人私自許諾的人開車,均不能視為“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開車,此類情況發生肇事,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2)意外事故
指不是行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為人不可預見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财産損失的突發事件。車輛使用中發生的意外事故分為:
①道路交通事故:凡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即保險車輛在公路、城市街道、胡同(裡巷)、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發生的意外事故。道路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裡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②非道路事故:保險車輛在鐵路道口、渡口、機關大院、農村場院、鄉間小道等處發生的意外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但對保險車輛在非道路地點發生的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般不予受理。這時可請出險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研究處理,但應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标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計算保險賠款金額。事故雙方或保險雙方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出險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有嚴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處理解決。
(3)第三者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險人或使用保險車輛的緻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緻使保險車輛下的人員遭受人身傷亡或财産損失,在車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同一被保險人的車輛之間發生意外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相對方均不構成第三者。
(4)人身傷亡
指人的身體受傷害或人的生命終止。
(5)财産的直接損毀指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現場他人現有财産的實際損毀。
(6)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指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承擔的事故責任所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
(7)保險人負責賠償指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補償。保險合同的規定指基本險條款、附加險條款、特别約定、保險單、保險批單等所載的有關規定,第三者責任險按規定的範圍、項目、标準進行賠償。另外,保險人并不是無條件地完全承擔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無論是道路交通事故還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标準作為計算保險賠款的基礎,在此基礎上,根據保險合同所載的有關規定計算保險賠款,在理賠時還應剔除合同中規定的免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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