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計算步驟
(一)計算出收入總額(不含增值稅)
轉讓房地産取得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二)計算扣除項目(六大扣除項目)
重要提示:要區分此項轉讓屬于何種:房地産開發企業轉讓新建房、非房地産開發企業轉讓新建房、存量房地産轉讓。
1.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适用新建房轉讓和存量房地産轉讓)
2.房地産開發成本(适用新建房轉讓)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等)、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
3.房地産開發費用(适用新建房轉讓)
(1)納稅人能夠按轉讓房地産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
允許扣除的房地産開發費用=利息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房地産開發成本)×5%以内
【注意】上述利息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超期利息、超标利息及罰息不得扣除。
(2)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産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包含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情況)
允許扣除的房地産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房地産開發成本)×10%以内
(3)房地産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産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适用上述(1)、(2)項所述兩種辦法。
4.與轉讓房地産有關的稅金(适用新建房轉讓和存量房地産轉讓)
包括轉讓房地産時繳納的城建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視同稅金扣除。
5.财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适用房地産開發企業的新建房轉讓)
從事房地産開發的納稅人加計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房地産開發成本)×20%
6.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适用存量房地産轉讓)
(1)稅法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不含增值稅),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
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
(2)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購置金額×(1 5%×年限)
(三)計算增值額
增值額=不含稅收入-扣除項目
(四)計算比例,确定适用稅率
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增值額÷扣除項目
(五)套用公式,計算出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
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增值額×适用稅率-扣除項目×速算扣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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