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辦公違規案例?近年來,使用手機處理公務的情形越來越普遍,很多公職人員将微信應用于日常工作,不少機關單位建立了微信工作群微信辦公确實可以為工作帶來一些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與此同時,使用微信辦公導緻的洩密案件逐年遞增,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微信辦公違規案例?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近年來,使用手機處理公務的情形越來越普遍,很多公職人員将微信應用于日常工作,不少機關單位建立了微信工作群。微信辦公确實可以為工作帶來一些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與此同時,使用微信辦公導緻的洩密案件逐年遞增。
一、慘痛教訓:微信群發布疫情信息,這些公職人員被問責
1、 微信群洩露疫情防控交辦單信息被問責
案例:湖南吉首市峒河街道計育組幹部向海燕在防疫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問題。2020年1月31日,向海燕違反工作紀律,用手機将《吉首市疫情防控交辦單》(第010号)内容拍照并将其發送至其親屬微信群,其親戚又将交辦單照片在微信上轉發給他人,緻使《吉首市疫情防控交辦單》(第010号)照片在微信上肆意傳播,造成信息洩露,引起不良影響。
2020年2月2日,向海燕受到警告處分。
2、微信群、QQ工作群洩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
案例:廣西南丹縣疾控中心辦公室主任熊朝盛、工作人員區俊祥洩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問題。2020年1月26日,熊朝盛在未經審批的情況下,擅自将該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有關工作材料通過QQ發送到本單位QQ工作群。區俊祥發現這一信息後,随即将原文轉發到其個人微信群,并被其他群内成員轉發擴散,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2020年2月3日,南丹縣監委決定對熊朝盛、區俊祥進行立案調查。
3、微信群發布未經核定、内容涉密的調查報告被問責
案例:廣西柳江區疾控中心4名工作人員違反疫情防控工作紀律問題。2020年2月3日,柳江區疾控中心工作人員葉明骞将一份未經核定、内容涉及保密的調查報告上傳至該中心的微信工作群。之後,該中心工作人員曾海宗、潘保長、劉方3人私自将該調查報告轉發,其中曾海宗将該調查報告轉發至其家族微信群,其親屬再次進行轉發,導緻該調查報告被迅速在網絡上轉發傳播,給柳江區疫情防控工作造成被動和不良社會影響。
2020年2月5日,柳江區監委給予葉明骞、曾海宗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潘保長、劉方誡勉處理;并對該中心負責人進行約談提醒。
4、微信群發布洩露涉疫情人員隐私被問責
案例:廣西富川縣人民醫院檢驗科負責人陳可可工作失職失責、檢驗員宋劍媛洩露涉疫情人員隐私問題。2020年2月1日,該科室檢驗員宋劍媛(聘用人員)利用檢驗科細菌室電腦查詢到該院感染性疾病科收治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患者住院病曆,拍攝圖片發送到其家人微信群,群内成員先後将病例信息轉發到其他微信群,導緻涉疫情人員信息在縣域内多個微信群傳播,洩露涉疫情人員的個人隐私,對涉疫情人員造成負面影響,給全縣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縣人民醫院檢驗科負責人陳可可對其科室的職工疏于管理,工作失職失責,應負領導責任。
2020年2月3日,富川縣紀委監委對陳可可予以立案審查。
5、公司微信群發布文件(讨論稿)被問責
案例:甯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運營管理部部長範寶欣違反疫情防控工作紀律問題。2020年2月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延遲企業複工學校開學和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彈性工作制的通知》下發後,銀川市政府拟恢複部分公交線路運行。在參與讨論過程中,範寶欣在未經上級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将《關于恢複部分公交線路的通告(讨論稿)》發布至公司微信群,緻使公司部分職工在朋友圈進行了轉發,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銀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黨委給予範寶欣免職處理,銀川市紀委監委在全市進行了通報。
6、微信群誤發信息過失洩密被問責
案例:2020年2月1日,根據公安部門《關于洩露信息的核查通報》,内蒙古烏海市紀委監委會同烏達區紀委監委成立聯合核查組,對烏達區蘇海圖街道相關負責人涉嫌洩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工作信息問題進行核實。經核查,烏達區蘇海圖街道1名負責人在開車巡查烏達區五化村卡點過程中,看到了烏達區衛健委通過微信向烏達區新型冠狀病毒防控工作群中發送的《關于做好與朱某某密接人員排查的函》後,想把此函通過微信轉發給街道主要負責人,因當時正在開車,由于點擊錯誤,誤把該函通過微信轉發到朋友群中,發現後及時将轉發的文件撤回,但誤發行為的發生仍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
2020年2月3日,烏達區防控工作指揮部對其過失洩密行為進行通報批評,由烏達區紀委監委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80後”研究生洩露國家秘密 被判刑一年
去年,裁判文書網上公布了一則《李某故意洩露國家秘密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2017年2月,“80後”女研究生李某,借調到銀監會工作,通過微信将當時央行制定的、尚處于内部征求意見階段的《關于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及起草說明拍了下來發給前同事,由此造成國家秘密洩露,最終被判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此類案件的發生并不是第一次,而警察作為高度涉密的群體,更應該從各類案件中吸取經驗教訓。微信辦公洩密有哪些情形?暴露了什麼問題?又應當如何解決?
典型案例
案例1:緊急傳達緻洩密
某市市委某部門為部署相關敏感工作,印發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該市29個鄉鎮派人簽字領取文件。某鄉政府幹部洪某到市委領取文件後,認為事件緊急,又正值深夜,于當晚将該文件拍照發送到鄉政府微信群。群成員楊某看到後,立即轉發到其他微信群。之後,該文件被數次轉發到多個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洩密。
案例2:彙報工作緻洩密
某單位辦公室副主任肖某,為向在外檢查工作的分管領導彙報工作,找到保密員趙某查閱文件,擅自用手機對1份機密級文件部分内容進行拍照,并用微信點對點方式發送給在外檢查工作的領導。
案件發生後,有關部門撤銷肖某辦公室副主任職務,并調離辦公室崗位;給予負責管理涉密文件的趙某行政警告處分;對負有領導責任或監管責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進行誡勉談話,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案例3:領導交辦緻洩密
某縣司法局從機要局領取4份涉密電報後,交給跟班學習的劉某。因當時為“十一”長假期間,單位放假,劉某便将4份文件報頭拍照後發至司法局工作微信群,并請示局長何某如何處理,何某在群裡說電報内容不是很清楚,讓劉某把文件内容發到群裡告知大家。随後劉某将文件内容全文拍照後上傳至群中。
案件發生後,有關部門給予何某撤銷黨内職務、行政撤職處分,按科員安排工作;給予其他責任人何某黨内嚴重警告處分,楊某行政警告處分,對劉某作出延期轉正處理。
案例4:誤點誤傳緻洩密
某廣播電視台所屬報社總編辦工作人員陳某在接到台總編室的一份涉密文件後,為迅速将文件内容告知正在北京指揮“兩會”報道的報社副總編牛某,用手機将通知拍成圖片後準備通過微信發給牛某。陳某使用計算機登錄微信發送圖片,在操作時突然彈出一個微信群窗口,導緻誤将圖片發到該微信群,并通過該群外洩。
案件發生後,直接責任人員陳某受到辭退處理,報社總編辦主任張某受到停職檢查處理,總編室主任陳某受到停職反省處理,報社總編輯秦某受到通報批評、扣除績效處理。
案例分析
保密部門組織查辦的此類洩密案件往往存在某種“客觀因素”:待辦公務緊急,其他通信方式不暢,無法當面交辦或報告,技術失誤乃至領導指示使用微信傳送等,實際是當事人漠視保密法律法規,對發生洩密後果心存僥幸。
保密提示
微信辦公導緻洩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條第七款“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微信辦公作為一種技術進步和發展趨勢,本來無可厚非,問題并不在于微信本身,微信辦公導緻洩密的真正原因還是機關單位保密管理松懈,對幹部職工保密教育培訓不夠,幹部職工保密意識淡漠。
應對措施
機關、單位要加強保密宣傳教育,把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層層傳導到每一個人。領導幹部要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做到經常提醒,幹部職工不僅要保證自己不使用微信傳密,發現此類情況還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原則上不提倡使用微信辦公,因工作需要組建的工作群,交流内容應嚴格限定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傳播一切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禁止涉密人員使用微信辦公。
将涉密載體全過程管理與智能手機使用保密管理結合起來,從源頭上消除涉密文件數字化的隐患。
三、公職人員微信聊天的正确方式
1、不傳播不實的“八卦消息”:人雲亦雲、三人成虎往往給傳聞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傷害。謹言慎行,在網絡中也不可缺少。
2、不能低俗:過分低級庸俗的内容和圖片不轉發,因為你所傳播的内容是你自身品味的客觀反映。
3、不要随意發廣告:不要發廣告鍊接和推廣其他産品,尤其是虛假和過度誇張的廣告。
4、不能咒人:不可強制别人轉發你的作品,比如:轉了将走大運、發大财,不轉将會如何如何……這是微信交流中的大忌。
5、反對以送禮物為噱頭誘導别人轉發:包括集贊、集評論、找人拆禮物、轉發紅包等行為。
6、不能洩露他人隐私:不能随意發表未經他人同意、帶有個人隐私性質的内容和圖片,這涉及肖像權等公民權利。
7、涉及國家和工作單位機密的内容決不能發:這些内容哪怕一對一發也不妥,網絡信息時代,互聯網上的傳播都有被記錄和洩密的可能。
8、别讓微信綁架你的生活:微信是把雙刃劍,把握好尺度才能讓微信更好地服務我們的工作和生活,絕不能成為低頭一族,影響工作、生活和健康。
四、公務員發送短信、微信十條戒律
1、 短信/微信嚴禁含有涉密内容,内部信息也不能涉及;
2、 短信/微信不要涉及政治敏感性話題,不“妄議”大政方針;
3、 短信/微信不要與恐怖暴力有牽連;
4、 短信/微信涉及宗教内容應十分謹慎,不與邪教有牽連;
5、 短信/微信不造謠,不傳謠;
6、 短信/微信不要涉及單位和個人人事變動、升遷、罷免事項;
7、 短信/微信不要透露個人和家庭隐私,包括婚姻和财務信息;
8、 短信/微信不要談論和透露他人隐私,不傳閑話,不在背後對領導、同事和朋友品頭論足;
9、 短信/微信不涉性,不要露骨談論色與性話題;
10、 短信/微信上不推銷商品。
綜合:大衆日報、人民日報、澎湃新聞、人民網、中國共産黨新聞網等
來源: 長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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