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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典關于肖像權的修改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8 18:35:40

最新民法典關于肖像權的修改(關注民法典視野下的肖像權保護幹貨收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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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4日,上海二中院民庭舉辦 “至正·審判實務”第二十一期——《民法典》視野下肖像權保護研讨會。本次研讨會圍繞“肖像權主體及内容相關問題”“肖像權行使及限制相關問題”兩個議題展開熱烈讨論,上海三級法院相關領域審判人員、高校專家學者等出席研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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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王國新出席會議并緻辭,他指出《民法典》出台後,肖像權的保護規範得到了充實,形成了較為完整的規則體系。但随着信息化社會和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變化,有關肖像權糾紛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司法實務中不斷湧現。本次研讨會延續了民庭之前好的做法,結合理論熱點和當下社會實踐,總結了兩個研讨議題,分列了四個具體問題,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和探讨價值。希望本次研讨會能夠凝聚智慧,形成共識,達到準确把握《民法典》肖像權章立法精神、推進适法統一的目标,為審判工作提供有益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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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民庭庭長費鳴主持本次研讨會

議題一 肖像權主體及内容相關問題

主題發言環節

議題一設置兩個問題:一、域外非自然人主體在我國是否可享有肖像權?二、行為人向第三方購買他人肖像照片并使用,肖像權人主張行為人侵權的,法院是否應當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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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山法院月浦法庭副庭長張繼峰認為,問題一,在我國法人不享有肖像權,自然人的人格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域外非自然人不應被視為肖像權權利主體,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問題二,根據案情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追加,若行為人未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有合法授權,則無需追加。相反,應當追加為第三人,以查明行為人通過合法途徑購買他人肖像照片是否構成阻卻違法的事由。

黃浦法院民庭審判團隊負責人吳建波認為,問題一,肖像權是自然人獨享的權利,既有精神性屬性,也有财産性屬性,前者構成的權利不得放棄、轉讓和繼承,後者可以轉讓和繼承,但肖像權中财産屬性的權益歸屬到知識産權領域保護比較合理。問題二,應當追加為第三人,追加後并不意味第三人在案件中承擔責任,而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行為人也可依據具體判決決定是否基于合同關系向第三人追償。

上海一中院民庭審判長何建認為,問題一,肖像權屬于标表型人格權,有精神性的利益,還有财産利益。财産利益可以繼承或者利用。非自然人主體在訴訟中應當明确其請求權基礎系肖像權還是基于肖像的财産利益,基于肖像權的起訴缺乏依據。問題二,行為人是否構成侵權,應考察其是否有主觀過錯,為了查清上述事實,可以追加出售方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

嘉賓與談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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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張磊認為,對域外主體在我國提起的訴訟,應首先适用法院地法對法律關系進行定性。問題中域外主體主張的權利若定性為人格權,應适用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适用法指向的準據法确定權利内容。《民法典》關于肖像權的規範不能定性為強制性規定直接排除域外法律的适用,但若适用外國法的結果與我國公共利益相違背,則可運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拒絕适用外國法,但該制度的适用可能會涉及到司法對等适用問題,故實踐中應審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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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訴訟法學科帶頭人郝振江認為,問題一中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應持肯定态度,法律關系應定性為人身權糾紛。人格權的内容,适用權利人經常居所地法律。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最終是否應予支持,要結合準據法、外國法查明來綜合判斷。問題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案件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時候,才可能會追加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而不是基于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否則可能造成法律關系的雜糅現象,不利于案件的審理,故不宜追加出售方為第三人。

議題二 肖像權的行使及限制相關問題

主題發言環節

議題二設置兩個問題:一、某雜志社在其出版的雜志中,刊發某明星甲出演的相關作品評論文章,并使用明星形象照及相關劇照,但未征得甲同意。某雜志社是否侵犯甲的肖像權?二、行為人對其認為違反社會公德的現象進行拍攝,并将有相關人員肖像内容的載體上傳網絡,是否構成侵犯相關人員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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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安法院民庭審判團隊負責人金磊認為,問題一,對演員相關作品的評論文章與公共利益聯系較小,應認定為侵犯肖像權,但評論文章可能對演員産生正面影響,可以減少雜志社應承擔的責任。問題二,違反公共道德的行為涉及公共利益,行為人的拍攝行為屬于輿論監督,具有合理性,不構成侵權。

楊浦法院民庭副庭長陳海峰認為,問題一,應從雜志性質、照片位置、評論文章屬性、是否不可避免使用等角度考量,以認定是否構成侵權。問題二,若直接以他人可清晰辨認而不加任何修飾的肖像予以公布,則構成侵權,但可以考量被侵權人的不當行為,相應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上海二中院民庭審判團隊負責人李迎昌認為,問題一,雜志社刊載的文章具有文化評論的屬性,對肖像照片的使用與文章有關聯性,屬于在合理範圍内使用,且公衆人物對他人對其肖像照片的使用具有一定的容忍義務,不構成侵權。問題二,拍攝者的行為并不能起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效果,反而可能會對他人權益造成侵害,不應鼓勵支持該種行為,構成侵權,但在民事責任承擔上應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

嘉賓與談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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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浦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葉蘭指出,肖像權系自然人本人享有,他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可使用其肖像。應從行為目的、範圍、原因等方面,将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嚴格限定于法律規定,不可作擴大解釋,以實現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與肖像權保護之間的動态平衡。對于具體案件的處理應該把握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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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民庭審判團隊負責人程小勇指出,肖像權行使及限制涉及多個社會熱點問題,涉及到肖像權等人格權益與社會公益以及他人行為自由的平衡問題,應緊扣《民法典》第1020條确定肖像權的保護邊界。行為人拍攝并上傳違反社會公德現象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肖像權值得探讨,但也可能涉及侵犯他人名譽權、隐私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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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學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數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彭誠信指出,應從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方面對肖像權侵權進行判定。行為人拍攝違反社會公德現象并上傳網絡的行為構成侵權,但根據《民法典》第998條,結合該行為造成的影響,可降低行為人承擔的責任範圍及比例。人格權天然沒有财産屬性,故域外非自然人不享有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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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上海二中院審委會專職委員、二級高級法官王安作總結發言,認為研讨會的召開非常必要,肯定了本次研讨會對司法實務的指導作用,研讨會對部分問題達成了共識,對學術界與實務界存在不同觀點的問題應持續關注,感謝與會嘉賓的熱烈讨論和大力支持,為審判實踐提供了寶貴的建議。

本次研讨會與會嘉賓就《民法典》視野下肖像權領域的難點、熱點問題深入交流探讨,氣氛熱烈、思維碰撞火花,為司法審判工作提供了有益思路,做到了“審判帶調研,調研促審判”,為上海二中院司法能力的提升注入了新的活力。


來源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文 字:沈奕珺

攝影:夏佳超

責任編輯 | 張巧雨

聲明|轉載請注明來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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