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經營網店是否需要辦理營業執照?
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進行登記的情形外,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
個人通過網絡從事保潔、洗滌、縫紉、理發、搬家、配制鑰匙、管道疏通、家電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的規定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
個人從事網絡交易活動,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的規定不需要進行登記。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開設多家網店的,各網店交易額合并計算。個人從事的零星小額交易須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
2、已辦理營業執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如何亮照經營?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經營者主體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鍊接标識。鼓勵網絡交易經營者鍊接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電子營業執照亮照系統,公示其營業執照信息。
已經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如實公示下列營業執照信息以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等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鍊接标識:
(1)企業應當公示其營業執照登載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名稱、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注冊資本(出資額)等信息;
(2)個體工商戶應當公示其營業執照登載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名稱、經營者姓名、經營場所、組成形式等信息;
(3)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公示其營業執照登載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員出資總額等信息。
3、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公示哪些信息?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進行登記的經營者應當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活動類型,如實公示以下自我聲明以及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鍊接标識:
(1)“個人銷售自産農副産品,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2)“個人銷售家庭手工業産品,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3)“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4)“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網絡交易經營者公示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編輯:勁風,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分享,如有侵權,請聯系删除,如需轉載,請注明來源:中企國邦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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