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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和喬丹體育品牌有什麼關系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5 18:04:08

澎湃新聞記者 馬作宇

職業生涯裡,邁克爾·喬丹上演過無數逆轉絕殺的戲碼;如今,在商場上,“籃球之神”又完成了一次逆轉。

據多家媒體報道,日前,最高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号案判決書,對于此前美國AIR Jordan品牌狀告中國喬丹體育公司商标侵權案重新裁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适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撤銷,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喬丹 圖形”商标被撤。

盡管喬丹體育已對該判決提出抗訴,但按照最高院的裁定,邁克爾·喬丹基本“赢下”了這場持續超過8年的官司。

喬丹和喬丹體育品牌有什麼關系(喬丹體育vs飛人喬丹)1

喬丹體育LOGO進行比對。

堅持8年,“飛人”喬丹終于逆轉

在最高人民法院網站發布的判決書裡,最高法做出重新裁定:關于喬丹體育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第6020578号“喬丹及圖”商标,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575号行政判決;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決;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424号關于第6020578号“喬丹及圖”商标争議裁定;由國家知識産權局對第6020578号“喬丹及圖”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簡單來說,這場持續了8年的關于那個“Jordan=喬丹”的等式,在法律層面上也被證明有效。

2012年,邁克爾·喬丹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喬丹體育的78個相關注冊商标。不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喬丹體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冊。

随後,邁克爾·喬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訴訟。在一審駁回了飛人的訴訟請求後,喬丹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事實上,當時這可以算是一場“民告官”的官司。這起訴訟中的被告,其實并非喬丹體育,而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商标評審委員會。喬丹體育隻是作為法律中的“第三人”出現。

據澎湃新聞記者了解,在一審中,喬丹的律師提交了1.5萬頁的材料,并且提交了大量證據用以證明他在國内外的知名度。然而,彼時的判決結果并不如“飛人”喬丹所願——邁克爾·喬丹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不過,2015年5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隻對其中的32起做出判決;而2015年的12月,最高人民法院也隻是提升了公開審判的10件案件,并且裁定駁回了再審申請人在另外50件案件中的再審申請——邁克爾·喬丹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直到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後,對喬丹體育公司注冊商标涉嫌侵權系列案件公開宣判,判定中文“喬丹”商标的注冊損害了邁克爾·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認定喬丹公司的“喬丹”商标應予撤銷,并判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如今,最高法的終審判決又認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适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撤銷,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喬丹 圖形”商标被撤。

喬丹和喬丹體育品牌有什麼關系(喬丹體育vs飛人喬丹)2

喬丹公司業務不受影響?上市一拖再拖

在最高法做出重新裁決之後,晉江新聞網記者從喬丹體育獲悉,該商标是喬丹體育防禦性商标,對喬丹體育運營未産生影響。不僅如此,第25類漢字、圖形和拼音仍然維持有效。

實際上,早在四年前,當最高法判定中文“喬丹”商标的注冊損害了邁克爾·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時,喬丹公司那時委托訴訟的代理人馬東曉就表示,當時被判應予撤銷的“喬丹”商标并不在喬丹公司的主營業務内,而是周邊業務的商标注冊,比如遊泳衣、裝飾品、啤酒飲料等的商标注冊。

“喬丹體育在目前主營業務上使用的四個最主要商标,都在駁回50個案件當中,對喬丹體育而言,宣判并不會影響到它未來的經營。”

但在商業市場上,從商标到商品,牽一發而動全身。

“影響肯定是有的,至少‘喬丹’的商标涉及到了他們公司的業務。”長期關注此案的福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劉甯曾經告訴澎湃新聞記者,相比主營業務上的影響,喬丹體育的上市計劃因為這場官司的最終判決而繼續拖延下去。

其實早在2011年11月25日,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就審核通過了喬丹體育IPO(首次公開募股)的申請,按計劃該公司将于2014年3月底前正式挂牌上市,并有望成為第一家登陸A股市場的體育用品企業。

但“飛人”喬丹提起的訴訟給這個預計發行股數1.13億股,融資10.64億元的“中國名牌産品”蓋了一個結結實實的大帽,以至于喬丹體育至今還遲遲無法上市。

在2014年11月28日的一場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就曾表示,目前個别過會企業存在特殊事項,如喬丹體育存在重大未決訴訟。

“如果你仔細研究邁克爾·喬丹和喬丹體育的案例,就會發現邁克爾·喬丹提出撤銷商标的時間點很特别,就是在喬丹體育要上市之前。”同樣一直研究商标侵權案件的知名律師白耀華曾和澎湃新聞記者分析,“這導緻喬丹體育也蒙受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喬丹和喬丹體育品牌有什麼關系(喬丹體育vs飛人喬丹)3

商标糾紛案入選指導性案例,影響深遠

8年時間,邁克爾·喬丹終究赢回了屬于自己的權利,而這起糾紛案也就此被選入最高法的指導性案件之中。

就在今年1月份,最高法明确表示,外國自然人的中文譯名符合條件的,可依法主張作為特定名稱予以保護,惡意申請注冊商标的行為法院不予支持。

在知識産權案例中,這個《邁克爾·傑弗裡·喬丹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喬丹”商标争議行政糾紛案》是指導案例113号,由于按鍵備受社會關注,當時最高法院首次以“全媒體”形式現場直播庭審和宣判的典型案件。

最高法認為,這起案件争議的焦點是争議商标的注冊是否損害了再審申請人就“喬丹”主張的姓名權,違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條關于“申請商标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吳兆祥表示,該案明确了商标行政糾紛案件中主張在先姓名權保護需要滿足的條件,申請注冊商标損害在先姓名權的認定标準,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對于規範商标申請注冊行為的重要作用。

吳兆祥認為,該案判決明确的有關法律适用标準,有利于維護權利人的人格尊嚴,維護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淨化商标注冊和使用環境。同時,對于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權利,培育自主品牌均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

“姓名權是自然人對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權,姓名權可以構成商标法規定的在先權利。外國自然人外文姓名的中文譯名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主張作為特定名稱按照姓名權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最高法指出,特定名稱按照姓名權受法律保護的,即使自然人并未主動使用,也不影響姓名權人按照商标法關于在先權利的規定主張權利。

與此同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申請注冊商标,侵犯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的“商标權人”,以該商标的宣傳、使用、獲獎、被保護等情況形成了“市場秩序”或者“商業成功”為由,主張該注冊商标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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