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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業主一個月用600噸水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9 03:12:41

長沙業主一個月用600噸水?供用水合同糾紛案件,常常涉及我們日常的水費繳納問題負責家中水電費繳納的人會知道,家庭日常用水量根據季節不同,可能會有細微浮動,但出現成倍甚至成數十倍的激增,就很異常了今天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涉及出現用水量成數十倍激增的異常情況,戶主拒絕繳納相應費用,自來水公司起訴戶主的供用水合同糾紛,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長沙業主一個月用600噸水?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長沙業主一個月用600噸水(業主能否自證清白)1

長沙業主一個月用600噸水

供用水合同糾紛案件,常常涉及我們日常的水費繳納問題。負責家中水電費繳納的人會知道,家庭日常用水量根據季節不同,可能會有細微浮動,但出現成倍甚至成數十倍的激增,就很異常了。今天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涉及出現用水量成數十倍激增的異常情況,戶主拒絕繳納相應費用,自來水公司起訴戶主的供用水合同糾紛。

2017年12月中旬,周先生收到當年11月份的水費賬單,據賬單顯示,11月用水量為230餘噸,水費金額高達1,100餘元,是往常月份的數十倍,于是周先生前往自來水公司營業網點詢問情況,雙方就異常水費由誰承擔産生争議,周先生拒絕繳納相應費用,後自來水公司訴至法院。

自來水公司訴稱

其是供水企業,被告是自來水用戶。被告拖欠2017年12月及2018年1月水費1,670元未繳納,被告欠繳水費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經原告催讨未果,故訴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水費及相應違約金(審理中原告申請撤回違約金訴請,法院予以準許)。

周先生辯稱

其并未實際使用系争用水量,且原告在被告用水量出現明顯異常的情況下,理應負有及時告知被告的義務,而原告卻未及時告知被告,導緻損失擴大,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針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予以回應稱

供水行業是管水到表,表後屬于用戶的私人财産。原告于11月28日左右抄表發現當月份被告戶用水異常後,于次月2日左右派工作人員上門查看水表,水表處于正常工作狀态、讀數正常,即表前正常。而因表後屬于用戶的私人财産,故如表後有漏水現象,原告是不負責的,但是作為服務性行業,被告碰到異常情況,原告也已派工作人員上門協助查看是否存在漏水現象。

法院認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案件中出現的用水異常情況,被告未能舉證證明是否由漏水導緻,且被告亦确認水表正常,故法院對被告欠繳水費及污水處理費總計1,670元的事實予以确認。

現被告認為原告未及時告知被告用水異常情況,導緻損失擴大。對此法院認為,雙方并未簽訂書面供用水合同明确約定原告負有異常用水告知義務,被告主張以《上海自來水行業服務規範》作為原告負異常用水告知義務的依據,但根據該服務規範,供水企業應在抄見水量異常時查明原因,發現設備漏水、水表故障、表箱損壞應當日報單,若影響當月用水量應告知用戶。

而案件中原告在抄見水量異常後及時上門查看,并未發現上述需告知被告用水異常的情況,故對被告認為原告對被告本案中的用水異常情況負告知義務的主張,不予采納。原告撤回違約金訴請,系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于法無悖,予以準許。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相應費用共計1670元。

提醒:

供水企業管水到表,水表之後既為戶主所有,由戶主自行管理,發生水表後的用水異常,一般都需要戶主自行買單。因此,戶主應對表後管道、用水設備進行科學合理使用和管理,特别是在長時間外出時,最好關閉水閘,謹防漏水等異常情況發生。(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來源: 上海青浦法院微信公衆号 主審法官:潘文玉 撰稿:楊娜)

【編輯:符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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