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無償取得的或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與出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相比,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不需要支付費用或者支付補償安置費用。
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無需支付出讓金,一般不需支付費用的,但對集體土地征收後劃撥使用的,一般需支付補償安置費用。
第二、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
出讓取得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劃撥方式沒有期限的限制。
第三、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處分受到限制。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禁止轉讓、出租、抵押;确有需要的,需經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必須繳納土地出讓金,将劃撥土地轉化為出讓土地。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要求,或者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産等原因停止使用劃撥土地的,由政府無償收回劃撥土地。無償收回劃撥土地,政府僅對地上建築物給予适當補償。
第四、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範圍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4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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