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中介常犯的18種錯誤?随着人們的住房需求不斷提高,房産中介行業也如雨後春筍一般迅速發展壯大但由于房産中介公司的資質參差不齊,加之其與服務對象的信息極不對稱,很多人通過中介買房(或賣房)時一不小心就會掉入其預設的“陷阱”,家住西固的張某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房産中介常犯的18種錯誤?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随着人們的住房需求不斷提高,房産中介行業也如雨後春筍一般迅速發展壯大。但由于房産中介公司的資質參差不齊,加之其與服務對象的信息極不對稱,很多人通過中介買房(或賣房)時一不小心就會掉入其預設的“陷阱”,家住西固的張某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
張某為改善住房條件,找到了蘭州某房産中介公司查看二手房信息。經中介公司介紹,張某看中了一套位于西固區的二手房屋并準備與賣房人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中介公司按照其“工作流程”要求張某支付2萬元定金。後中介公司積極促成張某、李某達成交易,但雙方就過戶費、稅費承擔問題發生争執,未能簽訂購房合同,張某遂要求中介公司返還收取的2萬元定金,無奈遭到拒絕,于是他向西固法院提起訴訟。
受理案件後,被告中介公司辯稱,其工作人員在張某購房之初就曾告知他買房後還需承擔房屋的過戶費及稅費,但張某在與賣房人李某協商時又無理要求由對方承擔相關費用,緻使房屋買賣合同未能簽訂,過錯責任在原告張某,因此不同意返還定金。
此案,就購房合同而言,定金雙方指向的是房屋買賣的雙方,其目的是為了保證買賣雙方能夠按時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購買合同,如果一方違約導緻無法簽訂購房合同,定金是對守約方的保護和救濟。而本案的被告房産中介公司僅是為房屋買賣雙方提供居間介紹服務的居間人,并非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故房産中介公司在沒有取得賣主授權的情況下,無權以其内部“工作流程”為由與買賣合同雙方簽訂定金合同或向任何一方收取定金。
最終,西固法院依法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房産中介公司返還收取的2萬元定金并承擔該案訴訟服務。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辦案法官提醒市民切要當心,不可掉入房産中介預設的“陷阱”。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張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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