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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糾紛的通俗解釋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4-19 07:26:35

根據《專利法》第59條第1款的規定,權利要求劃定了專利權(本文使用的“專利”不包括外觀設計)的邊界,因此是專利法的核心概念,而權利要求的解釋又是權利要求的核心。如美國聯邦巡回法院前首席法官Giles Rich所說,專利是一個“權利要求的遊戲”。如上所述,在專利無效以及專利侵權中,争議焦點大多涉及如何确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即如何理解權利要求。在專利申請階段,由于申請人可以進行意見陳述并修改權利要求,因此,權利要求的解釋并不像在無效和侵權階段那樣受重視。

權利糾紛的通俗解釋(權利要求解釋大全)1

圖片來源為網絡


根據《專利法》第2條第2、3款,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方案,即一種具體的想法,而非專利文件的文字本身。在“空心闆”案【(2010)二中民終字第20978号】中,原告撰寫了“空心闆”的發明專利申請并獲得授權,被告在原告專利授權一年後,抄襲了原告的專利說明書并獲得了“空心闆”的實用新型專利。經比對發現,被告專利說明書中92%的内容與原告專利說明書雷同。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為專利說明書的撰寫具有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因此,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

由該“空心闆”案可知,專利說明書不構成對技術方案的有限表達。換言之,對于同樣的技術方案,不同的代理人會撰寫出不同的專利說明書,并各自享有著作權。但是這些不同的專利說明書在專利法下可能指向相同的發明。例如對于同樣的産品發明,水平接近的不同代理人可能在權利要求要素的命名、關系等有着不同的取舍,從而撰寫出不同的專利說明書,但可能其最終的保護範圍是一樣的。

專利權保護的是抽象的技術思想,而描述該技術思想是通過自然語言進行的。因此,在通過具有模糊性的自然語言來還原其背後的思想時,就需要經過解釋過程。基于以上認識可知,權利要求的解釋貫穿了專利的授權、确權、侵權的所有階段。

本文基于專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記作《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以下記作《解釋二》),例舉典型案例(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案件年度報告》以及10大知識産權案件以及50件典型知識産權案例)對權利要求的解釋規則進行全面總結。(在最高院知識産權庭成立并且統一受理專利案件的上訴後,其判決也應被仔細研究。)

雖然《解釋》和《解釋二》針對的是專利侵權并且隻對法院如何适用法律具有約束力,作為行政機關的知識産權局一般不能直接适用(見工商标字[2004]第14号),但考慮到行政機關的決定需要接受司法裁決,并且司法解釋對于行政機關具有參考作用,因此,本文仍以《解釋》和《解釋二》作為法律依據。另外,由于效力問題,本文未采納一些地方法院的規範性文件,如北京高院的《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上海高院的《專利侵權糾紛審理指引》等。

另外,考慮到權利要求解釋貫穿專利的所有階段,本文沒有采納一些侵權階段獨有的解釋規則,比如捐獻和禁止反悔。實踐中的一個常見疑問是,請求人在确權階段(專利無效)能否使用權利人在授權階段的陳述來禁止權利人反悔。這個問題的答案一般是不能。因為禁止反悔隻是在涉及專利侵權的司法解釋中有規定,而《專利審查指南》(以下記作《指南》)中并未規定這一原則。由于無效中的證據主要用來證明現有技術和公知常識,因此,即使請求人将權利人在授權階段的陳述提交給合議組,這種陳述也不構成無效中的證據,而隻能作為參考。再有,雖然等同特征和等同侵權在各個階段都存在,但等同更接近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本文未納入到權利要求解釋的範疇。

1.權利要求的解釋與不清楚的關系

一個常見的誤解是,權利要求隻有在不清楚時才需要解釋。但權利要求的解釋與權利要求是否清楚二者并沒有必然的關系——雖然權利要求不清楚是解釋的一種情況。《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定的權利要求清楚是指,在沒有比對的情況下,權利要求本身是基于說明書且清楚的。但在現實中涉及到權利要求解釋的情形往往是兩造對專利與比對(例如對比文件、被訴侵權物)的關系産生分歧,而非在沒有比對的情況下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本身不清楚。

對于權利要求中的歧義,如果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可以從專利文件得出唯一理解,那麼應該根據該唯一理解進行解釋(《解釋二》第4條)。這主要是考慮到目前專利文件的撰寫水平,給權利要求解釋賦予彈性,從而彌補某些撰寫疏忽,避免唯文字論。

  • 如果權利要求存在明顯錯誤,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和附圖能夠确定唯一正确理解的,應根據修正後的理解來解釋權利要求(“旋轉補償器”案,【(2011)行提字第13号】)。
  • 當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可以清楚确定權利要求術語的含義,且說明書又未對該術語的含義作特别界定時,應當以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理解為準,而不應以說明書的内容否定權利要求(“屏蔽複合帶”案,【(2012)民提字第3号】)。


  • 但對于保護範圍明顯不清楚的專利權而言,不能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構成侵權(“防電磁污染服”案,【(2012)民申字第1544号】)。


  • 在解釋權利要求中字面含義有歧義的技術特征時,應結合說明書及附圖并符合本案專利的發明目的,且不得與本領域的公知常識相矛盾(“陣列服務器”案,【(2013)行提字第17号】)。

2.不同階段下解釋的異同

在專利授權、确權階段,應該對權利要求作出最廣義合理解釋。該解釋方式一方面要求“最廣義”,但另一方面要求“合理”,即不能脫離說明書和附圖來解釋,該解釋方式也不能理解為最廣義可能解釋。而在侵權階段采用的是不同于“最廣義合理解釋”的解釋方式,最高院沒有說明該解釋方式如何不同,也沒有給該解釋方式命名。例如,從功能性特征的解釋來看,侵權階段的解釋應該窄于最廣義合理解釋。

在不同階段采用不同的解釋方式主要是由于專利的授權确權階段以及專利的侵權階段各自所具有不同的特點決定的。在專利的授權确權階段,争議焦點在于專利申請或專利權是否應該被授權,在此期間,申請人或權利人可以對專利文件進行修改。而在專利的侵權階段,争議焦點在于被訴侵權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範圍,在此期間,權利人不能修改專利文件。

  • 在專利授權确權程序中解釋權利要求時,必須顧及專利法的法定要求,基于權利要求的文字記載并結合對說明書的理解,作出最廣義的合理解釋(“電流互感器”案,【(2014)行提字第17号】)。
  • 權利要求的解釋方法在專利的授權确權程序與侵權程序中既有一緻性又有差異性,其差異體現在當事人意見陳述的作用上;在授權确權程序中,申請人的意見陳述原則上隻能作為參考,而非決定性依據(“墨盒”案,【(2010)知行字第53-1号】)。


3.解釋的一般規則

作為解釋的一般規則,權利要求用語的含義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申請日時閱讀了說明書、附圖、相關權利要求以及審查檔案之後理解的通常含義(《解釋》第2條、第3條)。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具有所屬技術領域的平均知識水平,其既不是專家,也不能是外行。雖然審查檔案也是解釋權利要求用語的參考,但由于并非申請日時公開的,因此在授權确權階段不能作為解釋依據(“墨盒”案)。

在美國,說明書、附圖、相關權利要求以及審查檔案等被稱作“内部證據”,工具書、教科書等不存在于專利文件檔案中的證據被稱為“外部證據”;本文也采用該術語進行描述。在解釋權利要求時,内部證據優先,在内部證據無法解釋時,使用外部證據來進行解釋(《解釋》第3條)。

  • 權利要求中的術語在說明書未作特别解釋的情況下應采用通常理解(“牙膏擠出器”案,【(2009)民申字第1622号】)。
  • 說明書及其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纖維複合闆”案,【(2010)民申字第871号】)。
  • 在說明書中有記載時,基于說明書而非通常含義來解釋權利要求(“注油口密封蓋”案,【(2008)浙民三終字第284号】)。

3.1自造詞的解釋

  • 該術語在相關領域并沒有明确定義,但說明書中的記載指明其特定含義,并且該界定明确了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應以說明書的界定來理解權利要求用語的含義(“鋼砂生産方法”案,【(2010)民申字第979号】)。
  • 對于自行創設的技術術語,可依據權利要求書、說明書來确定其含義。如果沒有,則應當結合專利文件的内容,查明該技術術語的工作方式、功能、效果,以确定其在整體技術方案中的含義(“空轉鎖”案,【(2013)民提字第113号】)。

3.2不能将權利要求的範圍解釋為具體實施例

  • 實施例隻是發明的例示,不應當以說明書及附圖的例示性描述限制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太陽能手電筒”案,【(2011)民提字第64号】)。
  • 在專利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的特征無特别界定時,一般應解釋為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理解的通常含義,不宜将其含義限縮為說明書具體實施方式的内容。(“汽車方向盤鎖”案,【(2011)民提字第248号】)。
  • 利用說明書和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時,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使其保護範圍與說明書公開的範圍相适應(“鈕形電池”案,【(2012)行提字第29号】)。
  • 雖然實施例可以用來解釋權利要求,但不能用來限定權利要求,特别是不能用實施例來擴展或者限制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主軸電機”案,【(2017)京民終55号】)。

3.3 附圖的尺寸不具有限定作用

  • 未在權利要求書中記載而僅通過測量說明書附圖得到的尺寸參數一般不能用來限定權利要求保護範圍(“雙向連接器”案,【(2011)民申字第1318号】)。


4.其他權利要求的作用

一般而言,不同的權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保護範圍,這也被稱為“權利要求區分解釋原則”。

  • 獨立權利要求的範圍大于其從屬權利要求,不能将獨立權利要求的範圍解釋為其從屬權利要求的範圍(“水煙筒”案,【(2010)民申字第1180号】*)。
  • 通常情況下,應當推定獨立權利要求與其從屬權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保護範圍。但是,如果二者的保護範圍相同或實質性相同,則不能機械地對二者的保護範圍作出區别性解釋(“鍛煉裝置”案,【(2014)民申字第497号】)。
  • 一般而言,不同權利要求中的相同術語表示相同的含義(“牙膏擠出器”案);不同的術語表示不同的含義(“墨盒”案);權利要求中的每個術語都有其獨立含義,不能被解釋為多餘(“屏蔽複合帶”案)。

5.說明書的作用

《專利法》第59條規定,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來解釋權利要求,而非應當用來解釋權利要求。并非所有案件中都會必然涉及解釋權利要求解釋的環節,有時如何權利要求的範圍并非雙方争議的焦點。我國也不像美國那樣,存在一個單獨的權利要求的解釋程序(馬克曼聽證)。

5.1與現有技術的比較會影響權利要求的解釋

  • 貶低現有技術會将該現有技術從權利要求的範圍中排除(“廢棄聚氨酯泡棉”案,【(2008)閩民終字第391号】)。

5.2發明目的對權利要求解釋有限定作用

  • 如果權利要求的解釋使得該技術方案不能實現說明書描述的發明目的,那麼該解釋就是不恰當的(“立體建築物”案,【(2010)滬高民三知終字第83号】)。
  • 權利要求的解釋要考慮說明書中記載的發明目的,即便權利要求中對某特征沒有明确限定,但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手段與實現本專利發明目的不同,不構成侵權(“自動送料裝置”案,【(2018)最高法行申1545号】)。

6.相關專利的作用

可以用分案專利及其審查檔案、生效的裁判文書來解釋權利要求(《解釋二》第6條)。《解釋二》隻是明确了在解釋權利要求時可以參考分案專利及其審查檔案,并未明确是否可以參考其他相關專利。

  • 一般而言,由于專利獨立原則,申請人在其他專利中的意見陳述與涉案專利不相關。但如果申請人在其他專利中所做的意見陳述是客觀事實的陳述,則可以作為證據(“防治鈣質缺損的藥物”案,【(2009)民提字第20号】)。


  • 母案構成分案的特殊的專利審查檔案。在确定分案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時,超出母案範圍的内容不能作為解釋分案權利要求的依據(“空心模殼構件”案,【(2011)民申字第1309号】)。
  • 在解釋權利要求時,可以參考同一專利權人在與涉案專利享有共同優先權的其他專利的審查檔案(“清潔設備”案,【(2017)最高法民申1461号】)。

7.前序部分和轉折詞

7.1前序部分

獨權的前序和特征部分、從權的引用和限定部分對權利要求的解釋都具有限定作用(《解釋二》第5條)。雖然權利人可能會主張某些用語不是必要技術特征,但出于對權利要求公示性的尊重,規定了所有這些用語都具有限定作用。

  • 在确定引用在前獨立權利要求的并列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時,雖然應考慮在前獨立權利要求的特征,但并不必然具有限定作用,而應當根據對該并列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是否有實質性影響來确定(“塑料排水管道”案,【(2013)民申字第790号】)。
  • 在确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時,應當考慮主題名稱;該主題名稱對權利要求的限定取決于其對主題本身産生何種影響(“塑料排水管道”案)。


  • 主題名稱實際的限定作用取決于該主題名稱對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本身産生了何種影響(“電動車控制系統”案,【(2017)滬民終369号】)。

7.2轉折詞

轉折詞的主要作用是用于區分開放式權利要求與封閉式權利要求。封閉式權利要求的轉折詞為“組成為”、“由……組成”,排除了其他組分、結構或步驟;而開放式權利要求的轉折詞為“包括”、“具有”、“包含”等等,可以具有其他組分、結構或步驟。《指南》以及《解釋》、《解釋二》對此的規定都是一緻的。

但是封閉式權利要求不排除不可避免的常規數量雜質,并且一般也不适用于中藥組合物(《解釋二》第7條)。将中藥組合物作為封閉式權利要求解釋的例外,主要原因是為了保護中藥産業。

  • “含有”、“包括”本身就具有并未排除未指出的内容的含義,因而成為開放式專利權利要求的重要标志;開放式和封閉式權利要求的區分在包括化學、機械領域在内的全部技術領域有普遍适用性(“自動滅火裝置”案,【(2012)行提字第20号】)。


  • 對于封閉式權利要求,如果被訴侵權産品或者方法除具備權利要求明确記載的技術特征之外,還具備其他特征的,應當認定其未落入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氣體保護焊絲”案,【(2013)民申字第1201号】)。
  • 封閉式權利要求可以包含通常含量的雜質,但輔料并不屬于雜質(“凍幹粉針劑”案,【(2012)民提字第10号】)。

8.功能性技術特征

傳統上,一個技術方案為了獲得壟斷保護而公開,應該記載該技術方案是什麼(結構),而不能僅僅記載該技術方案能做什麼(功能)。但一些技術方案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功能性特征或者由于各種原因記載了功能性特征。此時,功能性特征應該如何解釋成為了一個焦點問題。在侵權階段,功能性特征應該結合說明書中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來解釋(《解釋》第4條)。之所以規定了“結合”,是因為有的情況下具體實施方式也沒有記載功能性特征的細節。而在确權階段,根據《指南》,功能性特征應該理解為覆蓋了所有能實現該功能的實施方式。

如上所述,權利要求原則上不能解釋為說明書中的具體實施方式,即權利要求的範圍大于具體實施方式。但在功能性特征的情況下,權利要求的範圍等于具體實施方式(或其等同)的範圍。因此,在侵權訴訟中,被告的策略之一就是主張功能性特征,從而試圖縮小該特征的保護範圍。為此,最高院對功能性特征的解釋進行了細化: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實現該功能的具體實施方式的特征不是功能性特征(《解釋二》第8條第1款)。

  • 未給出具體實施方式時,構成功能性特征(“電動平衡車”案,【(2017)浙民終213号】)。


  • 本領域普遍知悉、約定俗成的概念并非功能性技術特征(“雙向連接器”案)。
  • 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确定實現該功能的具體實施方式的,該特征不屬于功能性特征(“太陽能燈”案,【(2018)最高法民申1018号】)。
  • 如果技術特征中除了功能或效果限定之外,同時也限定了對應的結構特征,則這種同時使用“結構”與“功能或效果”限定的技術特征并不屬于功能性特征(“蔬菜水果分選裝置”案,【(2017)最高法民申1804号】)。
  • 功能性特征不一定要覆蓋所有實施例(“空氣導向件”案,【(2017)粵民終1125号】)。

9.方法權利要求

方法權利要求未明确記載步驟的順序,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專利文件後認為該步驟應當按照特定順序實施的,那麼該順序具有限定作用(《解釋二》第11條)。根據該條可知,方法權利要求未明确記載的步驟順序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可以構成專利技術特征。

權利要求中用制備方法界定産品的技術特征,被訴侵權産品的制備方法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解釋二》第10條)。

  • 結合專利文件和步驟之間的邏輯關系,确定各步驟是否應當按照特定的順序實施(“彈簧鉸鍊制造方法”案,【(2008)民申字第980号】)。
  • 方法專利的步驟順序是否具有限定作用,關鍵在于所涉步驟是否必須以特定的順序實施以及這種順序改變是否會帶來技術功能或者技術效果的實質性差異(“熱水袋加工方法”案,【(2013)民提字第225号】)。

10.使用環境特征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在不能适用于權利要求所限定的使用環境時,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解釋二》第9條)。

  • 使用環境特征對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具體确定,一般應理解為可以用于該使用環境即可,而非必須用于該使用環境,除非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可以得知被保護對象必須用于該使用環境(“後換檔器支架”案,【(2012)民提字第1号】)。


  • 除使用環境特征外的其他條件成立時,被訴侵權産品在能夠适用于權利要求中所限定的使用環境時,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成像設備”案,【(2017)滬73民初596号】)。


  • 對于雖然未作為技術特征寫入權利要求,卻是實施專利方法最為合理、常見和普遍的運行環境和操作模式,應當在涉及方法專利的侵權判斷中予以考量。(“防止IP地址欺騙的方法”案,【(2015)民申字第2720号】)。

11.數值特征

權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過”等用語對數值特征進行界定時,與其不相同的數值特征不構成等同特征(《解釋二》第12條)。

  • 權利要求中有明确端點數值範圍時适用等同應嚴格限制(“泡沫鎳的制備方法”案,【(2011)蘇知民再終字第1号】)。

12.馬庫什權利要求的性質

以馬庫什方式撰寫的化合物權利要求應當被理解為一種概括性的技術方案,而不是衆多化合物的集合(“高血壓藥物”案,【(2016)最高法行再41号】)。

13.對權利要求解釋不産生限制作用

如上所述,無論是權利要求中的前序特征、使用環境特征還是産品權利要求的制備方法特征,在解釋權利要求時都不能忽略,這也是全面覆蓋原則的一個體現。但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某些特征對于權利要求的解釋不産生限定作用。

  • 給藥特征、用藥行為特征對制藥方法的權利要求不具有限定作用(“潛黴素的用途”案,【(2012)知行字第75号】)。
  • 原則上,不考慮實用新型專利的非形狀構造類技術特征(“矩形密封圈”案,【(2017)最高法民申3712号】)。


*本案的二審判決【(2010)鄂民三終字第15号】被評選為2010年知識産權50大案例,向最高院的再審申請【(2010)民申字第1180号】被駁回。

作者: 鄧超


來源:IP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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